字词 | 人民检察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rén mín jiǎn chá yuàn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1958年《新知识词典》:“人民检察院: 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之一。”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与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特殊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职权,惩治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设置是:(1)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检察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设立驻监、驻所检察室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3)专门人民检察院。在特定的行业部门内设置的检察机关。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参加并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和起诉活动进行指导或作出指示;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指令或决定,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撤销下级检察机关不正确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不正确的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各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开展工作。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长、副检察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是检察委员会成员。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其管辖的案件有立案侦查权。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具体任务不同,人民检察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行使的职权也不同:(1)立案阶段。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有权决定立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如果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进行监督,要求公安机关立案。(2)侦查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对于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对于自侦案件,有权实施除通缉以外的一切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3)起诉阶段。行使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权。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4)审判阶段。行使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权。在庭审中,人民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参加法庭审理。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改正。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抗诉,通过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5)执行阶段。行使执行监督权,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称“人民检察署”,隶属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现名,始成为独立的国家机关;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人民检察院建制;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设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主要职权: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批逮捕,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总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人民,镇压敌人,惩治犯罪,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遵守法律,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检察权的统一行使,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在人民革命摧毁国民党的旧司法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建立起来的,它的最早形式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内“审检合一”的司法机关。在性质上,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打击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自己利益的有力工具。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构成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人民检察院我国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建国初期的检察机关称为“人民检察署”。根据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规定,全国设最高人民检察署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各级人民检察署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根据该法律规定,全国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79年制定、198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职务犯罪),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建国初期曾称为“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为现名,1975年宪法曾取消人民检察院建制,1978年宪法又予以恢复。1983年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须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刑事、法纪、经济、监所以及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检察业务机构,并设检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renmin jianchayuan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称“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为现名。1975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建制,重建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批准逮捕、检察(包括侦查)和提起公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我国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随着我国人民革命政权的建立、发展而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2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在省、县裁判部设检察员。抗日战争时期,193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设置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1946年10月颁布了《东北各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对检察机关的设置、职权、组织和活动都作了规定。1949年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对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组织、职权、领导关系等作了具体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署改名为人民检察院,并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设置、职权、活动原则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此后,全国各地普遍设立了人民检察院。1975年人民检察院被撤销,其职权由公安机关代行。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设立。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3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它们分别独立与同级人民法院相对应。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若干人。还设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关系,曾几经改变。1949年9月后,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由于当时处于建国初期,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尚未建立,因此未真正实行。1951年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下级人民检察署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195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人民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只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1978年和1982年的宪法及1979年和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改变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5)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侦查监督; (6)对于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审判监督; (7)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无违法实行监督; (8)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此外,还依照法律对民事诉讼活动和行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4)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5)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 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院长 ☛ 人民检察院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建国初期称“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现名,1957年取消了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建制。随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任务是: 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人民检察院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叫人民检察署,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人民检察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5年曾一度被取消,其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恢复人民检察院,并于197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修订,确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其主要职权是: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工具之一。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济以及其他按照需要设立的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也可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同时,它们也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人民法庭 公民、公民权、公民法 ☛ 人民检察院people's procurator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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