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1950年9月至1951年6月,四川先后成立川东、川西、川南、川北四个行政区人民检察署,同时组建各级人民检察机构。至1951年底在万县、泸州、温江、南充等17个专区和成都、内江、北碚等7个市及简阳、乐山、江津、涪陵等81个县成立人民检察署。1954年7月西南行政区撤销,重庆市署及所属区县检察署划归省检察署领导。1955年1月各级检察署改名为人民检察院。同年10月撤销西康省,所属1市、2专、2州和47个县所建检察机关同时划归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领导。至1956年4月全省共建市、地、州检察院21个,县、市、区院204个。1967年~1977年四川省各级检察院遭到严重破坏,在法律上被正式取消。1978年宪法重新规定检察机关的设置和法律监督职能,四川省检察机关重新恢复建立。1995年全省共设检察机关256个,其中省人民检察院1个,市、地、州人民检察院分院24个,县 (市、区) 人民检察院231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