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长我国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领导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由其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并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