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与唐律疏议tanglu yu tanglushuyi
唐朝刑律和刑律及疏注的合编之书。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 又经多次修订, 逐渐更形完备。唐武德七年(624),始颁行《武德律》,即以隋《开皇律》为蓝本。贞观元年 (627), 太宗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订, 于贞观十一年 (637)颁行《贞观律》。高宗永徽元年(650), 又令长孙无忌、李勋、于志宁等修律, 次年颁行, 是为《永徽律》。《永徽律》分12篇,律条502,篇目分别为:
❶名例;
❷卫禁;
❸职制;
❹户婚;
❺厩库;
❻擅兴;
❼贼盗;
❽斗讼;
❾诈伪;
❿杂律;(11)捕亡;(12)断狱。名例律为全篇宗旨, 阐明立法原则与论罪标准,其他各篇则各有范围,官、民、军、卫戍、司法、经济、交通、医疗、贸易、兵防、工程、礼制无所不包。其刑名则有笞、杖、徒、流、死,量刑定罪方面比隋律有所减轻。永徽三年(652),高宗又令长孙无忌撰写《律疏》,阐明律文内容,逐字逐句进行疏证解释,采用问答形式,共30卷, 于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为《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称《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制订与颁行,起到了维护封建统治和封建等级特权、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协调统治阶级内部以及各阶级、各阶层之间关系的作用。《唐律疏议》为研究唐代历史和社会提供了极宝贵的资料。唐代律外, 又有令、格、式, 四者共同构成唐代完整的法典体系,对后世封建社会各朝以及当时的亚洲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