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我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规。 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正式颁布,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是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制定的,是为了适应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发展基础教育,提高我国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而以法律为依据,在全国有步骤地实行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共分十八条。 主要内容有:义务教育的必要性、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义务教育的学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条件、义务教育的师资以及义务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办法等。《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熟的义务教育法规。 它标志著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不仅为我国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为“两个文明”建设创造了必需的条件,促使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并将对今后的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