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从事并负责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精神科专业人员。鉴定人是案件审理的辅助人员,起着补充司法和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某些专门知识不足的作用。鉴定人的意见只是提供认定事实的一种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并无约束力。充当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的条件,通常是:(1)精通精神医学;(2)具备必要的法学知识;(3)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的品格;(4)对鉴定工作有极大的责任心和兴趣。鉴定人经过有关方面的审批和认可方能取得法定资格。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秉公守法,实事求是,保守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回避规定。鉴定人是法定诉讼参与人,有权了解有关案情及鉴定所需的其他资料,委托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鉴定人在客观材料不足或本人技术能力不够时,可以谢绝委托。鉴定人的各种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聘请或指派,运用精神病学专业知识,对案件中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根据《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要求,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根据需要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鉴定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进行鉴定时,积极负责地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保守案件秘密; 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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