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shòu yì rénвыгодополуч р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人。通常受益人即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仅在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外的第三人,具有独立意义。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未指明的则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的变更,应依法进行,并通知保险人。 受益人 受益人亦称“本人”。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自己的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受益人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务人,有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管理费用的义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受益人是自然人时,因在无因管理之中,受益人处在被动受益的位置,法律不要求受益人得具备意思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但无因管理是以受益人明示或者可以推知的意思而为的管理,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以其法定代理人的意思为准。受益人是多数人时,应当区别其是否为承担连带债务或者按份债务的人。如管理人管理的是合伙财产,受益人即为合伙人,此时承担无因管理债务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依法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全体承担债务。对管理人承担了无因管理债务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向其偿付其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如果管理的是多数人的财产,受益人之间又没有连带关系的,应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承担债务。受益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因为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则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 ☚ 管理人 本人 ☛ 受益人指根据保险合同或在被保险人死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可由投保人指定;但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可指定,否则易引发道德危险。合同未指定时则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参见“道德危险”。 受益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变更,变更后,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 征收排污费制度 金融 ☛ 受益人Beneficiary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一,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契约的约定享有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力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还可以是其他的人。但受益人的指定必须载明于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必须是在被保险事故未发生时进行,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受益人信托业务的关系人之一,享有信托利益 (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所孳生的利益) 的人。仅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人,称为本金受益人;单享有信托财产所孳息收益的人,称为收益受益人。当信托人规定自己为受益人时,受益人与信托人可为同一人。法律禁止享受某些财产权的个人,不能成为信托合同的受益人。 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包括享受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享受信托财产运用而增加的收益。只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人,称为本金受益人;只享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的人,称为收益受益人。对受益人,一般无资格限制,但法律禁止享受某些财产权的人,不能做受益人。同一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为多人。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同为一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可同为一人(宣示信托);受托人可为受益人之一(公益信托),但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 ☚ 受托人 保管信托 ☛ 受益人 受益人信托业务的关系人之一。是信托人指定享受信托资金或财产经营管理后产生的利益者。受益人可以是信托人,也可以是信托人以外的他人。信托人指定由自己享受信托利益的,称为“自益信托”;由信托者指定他人享受信托利益的称为“他益信托”。信托业务产生的初期,是从“他益信托”开始的,如委托执行遗嘱和办理一些慈善、公益事业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信托逐渐发展到商务信托,以谋求自身利益而要求信托的愈来愈多,因而“自益信托”逐渐占居主要地位。凡法律禁止享受某些财产权的个人,不能作为受益人。 ☚ 受托人 代理人 ☛ 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受款人”。有权凭提交货运单据或跟单汇票收取货款的人。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或中间商。受益人接受开证行的信用证即构成双方以信用证为依据的契约关系。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是:(1)接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难以履行的条款,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或删除甚至拒绝接受信用证; (2)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装船和向银行提交完备正确的单据,取得货款;(3)对各类单据的真实正确和运出货物的质量负责; (4)如开证行倒闭而无力付款,有权向开证申请人索赔。 ☚ 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修改 ☛
受益人 受益人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死亡后,接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受益人适用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中通常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法律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包括没有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充当受益人。一张保险单可以只有一个受益人,也可以同时有数个受益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并无需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声明更换受益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则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其受益权即自动解除。 ☚ 投保人 第三者责任 ☛ 受益人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不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也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资格上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受益人。但是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和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已不复存在的法人不得为受益人。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没有指定,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通常为受益人,故受益人的确定在此无多大意义,但是也有例外,如抵押权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涉及债权利益时,作为受益人可以优先享有该保险利益。 ☚ 被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 ☛ 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结算方式涉及的当事人之一。通常为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仔细地将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相核对,若二者不符或信用证条款无法履行,应尽快提出修改要求。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出口商必须按合同发货和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并与货物相符的单据,即不但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而且要对货物的质量负责。若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则必须付款。一旦开证行无力支付,受益人可向进口商直接交单要求付款。但是,如果议付行议付了出口商的单据,议付行在不获付款时,可向受益人追索,这时,受益人应退回货款。 ☚ 开证行 通知行(或转递行) ☛ 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通常是指当保险责任形成时,保险合同所列明的被保险人由于各种法律原因或与保险标的的同时灭失状态下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受益人的身份或者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是法律承认的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即使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也只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指定受益人。 ☚ 被保险人 保险当事人 ☛ 受益人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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