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原子能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原子能法亦称《麦克马洪法》。联邦政府制定的有关原子能研究与开发的法令。1946年由国会通过。规定建立原子能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掌握所有核裂变物质、研制核武器及和平利用核能。该委员会直接向国会负责。1954年国会又通过新的法令,允许私人组织(如试验室、大学和公司)研究核能。参见“原子能委员会”。 原子能法 “原子能法”1968年5月9日由台湾国民党当局公布,1971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共34条,包括总则,原子能主管机关,原子能科学与技术之研究发展、原子能资源之开发与利用、核子原料、燃料及反应器之管制,游离辐射之防护,奖励、专利及赔偿,罚则等7章。该法制定目的为促进原子能科学与技术之研究发展,资源的开发与和平使用。该法规定,原子能主管机关为 “原子能委员会”,隶属 “行政院”,私人设立原子能研究及事业机构时,均须经 “原子能委员会”核准; “原子能委员会”对外从事国际合作事宜,应予奖励,由于核子事故的发生,致人民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或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应予适当赔偿。该法对原子能科学与技术的研究发展、资源的开发利用、核子原料、燃料及反应器的管制、游离辐射的防护、违法处理都有具体规定。 ☚ 秦陇复汉军 原子能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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