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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于有瑕疵的行政处分未必自始绝对无效,除瑕疵重大且外观明白者外,须经有权限机关撤销后始失其效力的学说。主要理由: (1) 行政处分影响面广,如仅因其有较轻的瑕疵,即予宣告无效,则不仅影响其公定力,且将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危害社会公益; (2) 事实上无效的行政处分很少。(3) 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公定力和保障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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