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国民党政府的特别刑事法规。1931年1月31日公布,同年3月1日施行。共11条。国民党政府为巩固其政权,加强对人民革命活动的镇压,颁行此刑事特别法,打击范围、量刑之重都超过1928年颁行的刑法典。规定所谓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扰乱治安;私通外国图谋扰乱治安;勾结叛徒图谋扰乱治安;煽惑军人、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叛徒勾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煽惑他人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对于受煽惑而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叛徒勾结者,以及受煽惑而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者,亦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其为叛徒而窝藏不报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所谓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为“叛徒”购买或运输军用品者,将政治上或军事上的秘密泄漏或传递给“叛徒”者,破坏交通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所谓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反对被国民党反动派阉割的三民主义,宣传共产主义学说都被认为是“危害民国”而予以惩处。该法还规定:犯本法所定各罪者,在戒严区域内,由该区域最高军事机关审判。在剿“匪”区域内,由县长及司法官2人,组织临时法庭审判,临时法庭设于县政府,以县长充任庭长。所谓“剿匪”区域,即指国民党对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进行围剿地区。对这些地域及所谓“戒严”地域,由军政长官直接行使审判权,以加强镇压。另,该法规定,1928年3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于本法施行之日废止。”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1月31日颁布。共11条。1937年9月4日修正公布。规定:以危害民国为目的,实施了扰乱治安、煽惑他人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为叛徒购办或运输军用品、破坏交通、组织团体或集会等行为者,要分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同时规定了审理这些犯罪行为的机构和程序。是国民党为了维护其统治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1月31日颁布,共十—条十二款。规定:凡从事反对国民党政权的革命者处以死刑;凡与革命运动发生联系或以文字、图画、演说进行革命宣传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凡接受上述文字、图画、演说并转告别人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凡组织进步文化团体,集会宣传反法西斯主义的民主思想者也要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国民党加强法西斯统治的恐怖法。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年1月3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同年3月1日施行。共11条。主要内容为: 扰乱治安、私通外国图谋扰乱治安、勾结“叛徒”图谋扰乱治安、或煽惑军人放弃职务者处死刑; 用文字或图形煽惑他人扰乱治安者均死刑或无期徒刑; 组织团体或集会宣传与三民主义不同主义者,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民政府颁布此法的目的,是为镇压和杀戮中国共产党人及一切抗日爱国和要求民主的人民的所谓法律依据。1937年9月4日又对此法进行了修正。 ☚ 行辕 迁都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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