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运用卫生学理论和实践成果,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发展生产,提出的具体卫生要求。是卫生监督、监测和评价的科学依据。中国已颁布的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卫生标准为保障人民健康,对生活和生产条件所制订的有关卫生方面准则。由政府或军队有关部门公布执行,是卫生机构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卫生标准hygiene standard是根据保健的要求,对生产、生活环境中化学性、物理性及生物性有害因素确定的卫生学允许限度。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法规。是卫生防疫机构等进行各类监督,实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卫生标准分为:国家、部或专业、地方三级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卫生标准是根据保健要求对生产、生活环境中化学的、物理的及生物的有害因素所确定的卫生学允许限度。以劳动卫生为例,因保健要求不同,卫生标准可分为:最大允许限度,即长期接触对人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不产生损害; 生理限度,即长期接触不引起人体生理功能异常改变;工效限度,即不引起工作(生产)效率的降低;舒适限度,这是最高要求。中国多采用最大允许限度。 从1956年3月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以来,全国已陆续制订与修订了一批卫生标准,并积累了工作经验。1981年2月成立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审批的精神,卫生部于同年3月公布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等项文件,使卫生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提出研制工作计划和规划的建议;对制订和修订的标准,提出技术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审议研制成果,提出有关奖励的建议;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根据专业特点,委员会下设劳动、环境、食品、学校与放射卫生防护五个卫生标准分委员会,职业病与放射病两个诊断标准分委员会。 中国卫生标准分级 按《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国卫生标准分为三级。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一执行的订为国家标准; 在全国卫生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订为部标准或专业标准; 尚未制订国家标准而本地区有特殊需要的可制订地方标准。制订卫生标准必须采取现场调查研究与实验室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取得提出容许限度或技术指标的充分的科学依据,使之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卫生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设计、文教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防疫、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环境卫生监测、放射卫生防护与工业卫生等机构) 对贯彻执行情况,应实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凡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又坚持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现行主要卫生标准包括: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为保证工人有良好的劳动条件、居民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着重解决生产车间和生活居住区的空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问题,以防止职业性致病因素对健康的危害,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于1956年3月20日批准,同年7月1日起试行《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标准101-56)。196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成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62)。1979年进行第二次修订,由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联合批准、发布执行(TJ36-79)。 (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的标准(包括感官性状、化学、毒理学、细菌学等各项指标)及其检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使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于1956年10月9日共同审查批准《饮用水水质标准》,同年12月1日起执行。后经修订,由建筑工程部、卫生部于1959年批准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系第二次修订,由国家建委、卫生部于1976年5月3日批准公布,同年12月1日起试行。 (3) 食品卫生标准: 自1978年5月1日起试行14项54个食品卫生标准以来,由国家标准总局批准的食品卫生标准,又有粮食、肉、蛋、乳及其制品的卫生标准18项75种(GB2707~2763-81,GBn136~152-81,GBn54-81),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38种(GB1886~1909-80,1916~1917-80,1975~1976-80,1986~1987-80,2023-80,2513-81);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6种(GBn88~89-80,GBn84~87-80)。 (4)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国务院1960年1月7日批准发布《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防科委、卫生部于1974年联合批准发布《放射防护规定》 (GBJ8-74)。此后,由卫生部批准发布的还有《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w1-80),自1980年12月1日起试行;《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自1981年1月1日起试行;《医用远距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3-80),自1981年1月1日起试行;《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 (GBw4-80),自1981年10月1日起试行。 (5) 职业病诊断标准: 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于1960年7月1日联合批准公布了《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随后于1963年7月15日又对这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检查,矽肺的诊断、治疗和疗养,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 并附有石棉肺的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矽肺X线诊断及其分期标准的说明。卫生部于1974年5月27日公布了铅、汞、苯、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有机磷农药等五种职业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对各该毒物的诊断原则与分级、治疗、劳动能力鉴定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982年10月,卫生部批准发布《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0-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3231-82);《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2-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3-8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4-82)。以上五项诊断标准,均自1983年5月1日起实施。 ☚ 卫生监督 国境卫生检疫 ☛ 00014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