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华盛顿三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华盛顿三原则Three Rules of Washington1871年5月8日英国和美国缔结《华盛顿条约》,同意将阿拉巴玛号案交付仲裁,并订立三原则作为仲裁的依据。三项原则是:(1).中立国如有理由相信某一船舶有意与该中立国和平相处的国家交战,则须以相当注意阻止其在该中立国境内装配或武装;对于在其境内全部或一部进行特别改装而企图进行上述作战的船舶,亦须以相当注意阻止其驶离。(2)中立国不得允许交战国使用其港口或领水为海军作战基地,或利用这些港口或领水以重装或补充军事供应品或军械,或招募人员。(3)中立国须在其港口与领水内对所有在其管辖内的人员加以相当注意,阻止发生任何违反上述义务与责任的行为。 华盛顿三原则又称“华盛顿三规则”。1871年5月8日英美《友好解决两国分歧的条约》(《华盛顿条约》)所规定的裁决“阿拉巴马号案件”所应适用的规则。据此,中立国政府负有三项义务:(1) 以相当注意阻止在其辖境内装备、武装或配备任何有合理根据可以相信是意图对与该中立国和平相交的国家进行巡弋或战争的船舶,并阻止在直辖境内经特别改装在适于战争之用的任何船舶为上述目的而驶离其辖境; (2) 不得允许或容忍任一交战国将其港口或领水用作海军作战基地,或重装、补充军事供应品或军械,或招募人员; (3) 在其港口和领水内对所有在其辖境内的人加以相当注意,防止发生任何违反上述义务与责任的行为。上述规则原则上为1907年《海战时中立国之权利义务公约》所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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