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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北海市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北海市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提高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并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是指在本市内从事接待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队的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公寓、别墅、度假村等。
第三条 北海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实行国内旅游团队饭店定点管理制度,国内旅游团队饭店由市旅游局审批定点。凡是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不管其隶属关系如何,其旅游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市旅游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 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接待设施、设备要求及服务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涉外饭店标准》执行,由市旅游局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凡申请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须向市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北海市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登记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复印件;(五)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六)《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七)《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市旅游局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派员对其进行检查、审定,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经批准的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由市旅游局颁发统一制定的《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证书》和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标志牌。标志牌应悬挂在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的明显位置。
第八条 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变更主管部门、合并、分立、变更法人代表,停业、歇业,在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手续后,应在十五天内报市旅游局备案。
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减少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须报市旅游局批准。
第九条 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每月10日前须按要求如实向市旅游局报送统计、财务等各类报表。
第十条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全市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对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的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受理宾客对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的投诉。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实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对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实行复核制度,市旅游局按有关标准,每年度对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至少进行复核一次,复核未通过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口头警告;(二)通报批评,限期整顿;(三)取消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四条 非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不准接待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队。擅自接待者,由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不得接待境外游客,擅自接待者,由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由市旅游局取消其定点资格:(一)纵容、包庇他人在饭店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二)连续发生宾客对饭店服务质量投诉,影响恶劣的;(三)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第十七条 国内旅游团队定点饭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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