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劳资关系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劳资关系法》美国联邦基本法。又名《塔夫脱—哈特莱法》,因由参议员R.A.塔夫脱(1889~1953)和众议员F.A.哈特莱(1903~)提出而得名。1947年经国会通过施行,以代替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即《华格拉法》。规定劳资双方的一方如要求废除或改变集体合同,应在60天前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罢工或关厂,而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况下,总统得授权司法部长请求法院发布在80天内不得罢工或关厂的禁令,在这一“冷却时期”内,再由政府进行调解;如这些措施都无效,总统还可建议法院授权他采取接管企业或其他措施。 劳资关系法LaborManagementRelations Act见塔夫脱—哈特利法。 劳资关系法 劳资关系法即《澳门劳资关系条例》,又称新劳工法。1989年4月3日由澳葡政府以第24/89/M号法令颁行,总督文礼治签署。该法的颁行,是为了解决前期因澳门劳资立法的不完善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等诸问题。它保留1984年劳工法的主要内容,只在假期、解雇、赔偿额等问题上作了重大的修改。该法共分10章57条,除规定雇主及劳工的权利义务等外,还对女工、童工的保护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该法适用的对象、范围和原则。该法适用的对象是雇主与居住在本地区的工作者之间的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又称劳动关系,是通过签定合约而产生,或由有关团体代表自由接纳惯例而产生,或由机构管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风俗习惯而产生的关系。所谓“雇主”,是指按照与工作者签定的工作合约直接使用一个工作者的工作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团体。所谓“工作者”,是指通过合约将其工作活动提供给一直接雇主并受其指挥及管辖的居住在澳门地区的人士。该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可施用于所有劳动方面的工作关系,包括一切私人机构、公共机构及公共资本机构,但不适用于公共行政机构及工作关系受《公务员章程》所管制的机构和人士。该法规定劳资关系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A.平等的原则,所有工作者,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信仰、所属组织、政见、社会阶层、社会背景如何,均享有同等就业机会,以及在就业及提供服务上的同等待遇。B.有利的原则。C.传统制度优先原则。(2)雇主及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和保障。A.雇主的义务。❶尊重及礼待工作者; ☚ 劳工法例 禁雇无证者法例 ☛ 劳资关系法 《劳资关系法》Labour-Management Relations Act即《塔夫脱—哈特莱劳资关系法》。 ☚ 塔夫脱—哈特莱劳资关系法 联邦农业贷款法 ☛ 劳资关系法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Act即“塔夫脱-哈特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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