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以研究劳动法为中心内容。作为法律科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越来越受到社会上的重视,并在许多国家的法律教育中早已成为一门重要的课程。基本任务是研究劳动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劳动法的本质、作用和特点; 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制定和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具体的劳动法的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如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等内容,从而构成了劳动法学的完整体系。 劳动法学研究劳动法的内容、体系、作用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参见“劳动法”。 劳动法学法律学科的一个分支。它是研究劳动法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制定劳动法的正确依据的科学。劳动法学研究的对象与劳动法的对象是不同的。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而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则是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研究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历史,劳动法律的本质、作用与特点,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种具体的规范;另外还要研究劳动立法和劳动司法中的问题,即劳动法规的制定和劳动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要研究国际劳动立法的理论及外国劳动法的立法和实践。由于劳动组织和劳动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的四化建设中,劳动法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它的研究结果对于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巩固劳动纪律,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等都有重大的作用。 劳动法学以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亦称劳动法原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规的总称。一般包括工厂法、工会法、劳动保险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规则、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律理论上的研究,包括劳动法的产生和它的历史发展,劳动法的本质、作用和特点,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劳动法的各种法律规范。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最先见于古代巴比伦时代的 《汉模拉比法典》。这部法典较详细地规定了债务奴役制度,为当时的奴隶劳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后《罗马法》又在债务奴役劳动的基础上制定了委任、劳务租赁、承揽等有偿劳动的法律形式。这个时期的法律规范是以劳动者人身不自由和为他人劳动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理论根据。1802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少年劳动保护法》,是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前驱。以后法国、瑞士、意大利、沙皇俄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在《工厂法》里规定了若干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十九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劳动法也逐步发展起来。1919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57条规定: “国家应制定统一劳动法”。这样,劳动法的概念开始见之于法律文献中,从此之后,劳动法同工厂法相脱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资产阶级在制定劳动法的同时,也对劳动法进行了理论研究。二十世纪初,德国学者基尔克(Gierke)在《雇佣契约的起源》 一书中研究了劳动法律关系。1912年,法国学者居埃(PaulCuche)与加比唐特(Henri Capitant)出版《劳动法讲义》(《Cours de Le-gislation Industriell》,1921年再版),论述了劳动契约、劳动保护法等问题,为法国劳动法的代表作。1916年,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等人著 《劳工法原理》 (《Principle of labor legis-lation》),是美国劳动法的古典著作。1920年,卡斯克鲁(Kaskel)在柏林大学开设“劳动法讲座”,讲授“劳动法原理”。资产阶级劳动法学者基本上继承了《罗马法》的观点,认为劳动是一种从属关系,现在的劳动者是从过去的奴隶或农奴转化而来的,所不同的是,现在的劳动是自由人的劳动,表现为商品形式,雇佣契约是劳动的法律形式。因此,他们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财产法与人格法两个法域交错的从属劳动关系,劳动法的目的只是为了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缓和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的矛盾,维护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制度。资产阶级的劳动法学观点,在本质上是为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制度服务的。 1922年,由列宁亲自领导制定的《苏俄劳动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典。192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曾领导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曾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主义劳动法学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区别,劳动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义务,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关系。社会主义劳动法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实行劳动者自由劳动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旨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加速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 社会主义劳动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即劳动法学总论、劳动法学分论。劳动法学总论的内容是: 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等等。在总论部分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各种社会形态下的劳动法律规范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揭露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本质,揭示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体系。劳动法学分论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研究劳动关系,包括对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分析和研究,通过对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的研究,阐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应用问题; 另一部分是对劳动组织和劳动争议进行研究,研究劳动组织的种类和形式,劳动组织的法律地位,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和劳动争议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学是在建国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从1951年开始,我国学者开始翻译和介绍苏联的劳动法学,同时在各个政法学院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开设了劳动法课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劳动人事部组织成立了全国性的劳动法学学会,各个大专院校的法律系和经济法系都相继开设了劳动法课程,劳动法的科学研究工作正在开创一个新局面。 阅读书目: 《劳动法原论》史尚宽著,世界出版社1934年版; 《劳动法学》 (司法部统编教材)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劳动法原理》〔日〕津曲藏之丞著,商务书局1934年版;《劳动法总论》 〔日〕孙田秀春著,华东书局1930年版; 《苏维埃劳动法教程》(《Советское трудовое право》)〔苏〕Н. Г.亚历山大洛夫(Н. Г.Александров)著,李光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