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原则
亦称“总利润原则”。确定联属企业合理分配应税利润的原则。其内容是在财务上将总机构和其国外常设机构当作一个实体,汇总计算它们的全部利润,然后按一定标准,如各常设机构的营业额或工资额占整个企业营业额或工资额的比重,把利润总额分配给总机构和各常设机构,各国税务机关再按照各常设机构分得的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由于该原则并未要求直接核定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故又被称为“间接法”原则,意即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为间接计算出来。该原则的优点是无须逐笔核定企业内部发生业务往来而出现的收入和费用的分配,简化了税务稽征手续,并由于按企业集团的利润总额来分配有关各方的实际所得,从而使关联企业间无法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逃避纳税。主要缺点是,难以找到为各相关国家一致满意的利润分配标准,即便找到这种标准,也难以实现分配的合理化,从而会损害某些国家的税收权益。同独立核算原则相比,利润原则的运用范围比较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