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诚作乱案
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五月,醴泉人刘志诚作乱。他召集徒众,驱掠路上行人,胁迫其同往咸阳,将趋长安城。有村民急告县官,官府立即派人烧毁桥梁,截断道路,以阻止其前进,同时调集军队,准备征讨。因道路被阻,徒众遂溃散。数日内,刘志诚及其党徒,全部被捕获处斩。刘志诚在天子脚下聚众作乱,按当时法律乃为谋反大逆之罪,十恶不赦,当处极刑。而朝廷对这种行为的惩处也是毫不留情的。唐律规定:凡知道有人谋反及大逆者,必须立即报告附近官府,不告者处绞刑;官府得到报告而不立刻掩捕,经半日者,与知反不告者同罪,亦处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