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者有嫁母不准留养案
道光二十一年(公元1841年)。陕西省有罪犯容起奉因共殴致邓举身死而入狱,后根据共殴人致死律被判处绞监候。然因其亲老丁单,容犯请求留养。陕西巡抚认为:虽然容犯有亲老丁单这一情况属实,但被害人邓举有一再嫁母褚氏,一直靠邓举赡养,今邓举被打死,他母亲孤独一人,非常可怜,仍应比照因其亲尚在,无人奉侍之例,不准将杀人犯留养。刑部最后判决认为:国家规定留养之例原本是法外施恩,至于查明被杀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只是不想使刑者父母独自向隅,以显示法律之昭平而已。至于再嫁母终不是应侍之亲,国家也无法律规定允许罪犯因嫁母年老而留养。儿子侍养再嫁母只不过是因儿子合于孝悌之道,无绝母之义而已,不能因此认定嫁母为应侍之亲。所以,邓举的再嫁母不属于应侍之亲,罪犯容起奉不合于留养之例,应等候秋审查明原案情节,再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