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总署
全称“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我国解放初期全国出版系统的行政管理机构。1949年建国后成立,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某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发展国家出版、印刷、发行事业;(二)管理国家出版物的编辑、翻译及审订工作;(三)指导全国各方面的编译出版工作;(四)调整公营、公私合营、私营出版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1951年,出版总署召集了第一次全国出版工作会议,确定了出版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决定了出版业、发行业和印刷业的分工制度,并开始推行印刷业的专业分工制度。1952年8月16日,人民政府颁布《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出版物的登记办法和缴送样本办法、为建立国家书库作了准备。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改组为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