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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农奴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农奴制

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封建领主(或寺院主、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一种封建制度。封建领主占有土地,以奴役性条件为前提,使分得份地的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变成失去人身自由的农权,终身为封建主服役。列宁说:“农奴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农民(当时农民占有大多数,城市人口极少)被束缚在土地上,由此就有农奴制这一概念。” (《列宁选集》第4卷第50页)。

农奴制serfdom

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领主人身依附为基础的一种封建剥削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封建领主占有土地,以奴役性条件把份地交给农奴使用。农奴失去人身自由,成为世代相传的人身依附于领主的人。西欧的农奴制是在5~9世纪封建化的过程中形成的(从西罗马灭亡到查理曼帝国瓦解)。征服西罗马帝国的各蛮族王国,把通过战争和劫掠所侵占的土地加以分封,在领主行使统治权的过程中,强使自由农民沦为农奴。其间也有一些被迫以委身的方式交出自己土地的农民,从罗马帝国后期隶农转化来的农奴。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农奴是半独立的小生产者,财产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通过合法的婚配可建立家庭,对其耕种的土地要承担劳役和一系列义务,才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封建领主以超经济的强制手段使农奴通过对土地的依附,进而在人身上依附于自己。但其依附方式及程度有所不同:❶因人身依附关系而形成的其人身属于主人;
❷因领有奴役性土地而变成农奴,但人身并不完全束缚于主人,可随同放弃份地而解除奴役关系。农奴作为一个阶级其内部虽可区分为不同阶层,但在西欧封建农奴制下,领主同农奴的矛盾始终是主要矛盾。9世纪时封建庄园制的建立是西欧农奴化完成的标志,10~13世纪时农奴制开始解体,15世纪后西欧多数国家基本上废除。但德国和东欧一些国家在16世纪曾有“再次农奴化”(Zweite Leibeigenschaft)的情况,迟到1848年革命后才相继瓦解。俄国农奴制确立较晚,15世纪后曾进一步强化,19世纪后半叶才废除。

农奴制serf system

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剥削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封建领主占有土地,以奴役性条件给农奴以份地,把其世世代代束缚在土地上,使之失去人身自由,并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农奴被迫为封建领主提供劳役、缴纳实物和捐税。封建领主对农奴可以任意惩罚、逮捕、转让、买卖或没收其财产。中世纪时,农奴制在欧洲各国占主要地位。14世纪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奴的反抗,农奴制开始解体。15世纪以后西欧多数国家先后废除了农奴制。中欧和东欧一些国家的农奴制到19世纪中叶方被废除。在中国,有人认为西周时出现的早期封建制即属于农奴制,当时的“庶人”实际上就是农奴。春秋以后逐渐转化为封建的租佃关系,农奴制在汉族聚居的地区消失。但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农奴制或类似农奴制的社会组织,却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民主改革之前。

农奴制

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封建主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剥削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封建主以奴役性的条件分给农奴一小块土地,把他束缚在土地上,而农奴要以自己的劳动、劳动产品或货币形式向封建主缴纳地租; 农奴对封建主和封建国家处于人身依附地位,没有人身自由,没有政治权利; 封建主对于农奴可以惩罚、转让、出卖或没收其财产; 封建国家可以强迫农奴服劳役、缴纳贡赋。农奴制的主要矛盾是农奴和封建主之间的矛盾。
农奴制在欧洲各国于中世纪时曾占主要地位。产生于公元五世纪末,至九世纪中叶形成。十四、十五世纪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大规模地农奴起义,农奴制逐渐解体,十五世纪以后,西欧多数国家基本上废除了农奴制。在中欧和东欧的许多国家,到十九世纪中才被废除。中国西藏地区在民主改革前还保留着农奴制和类似农奴制的社会经济制度。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后农奴制被彻底消灭。

农奴制

serfdom

农奴制

serfdom;serf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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