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的分类形式按照一定的标准区分各种军事法的方法。主要有; (1) 国际军事法与国内军事法。以国别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国际军事法指由两个以上国家联合制定或认可,用以调整国家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军事法,主要由国际条约、合约和惯例构成。国内军事法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内以及该国军队的战争行为的军事法。(2)一般军事法与特别军事法。以适用范围或适用日期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般军事法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项或不特定时期的军事法。如适用军队的各种共同条令、条例。特别军事法指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或特定时期的军事法。如《军官服役条例》只适用于军官,《防暴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发生暴乱的持定时期。(3) 实体军事法与程序军事法。以规定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实体军事法指以具体规定有关人员的军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军事法。如《兵役法》等。程序军事法指以规定权利义务的实施所需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军事法。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等。(4) 成文军事法与不成文军事法。以创制、表达方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成文军事法指由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文字形式制定和施行的军事法。这是现代国家军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不成文军事法不是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不具有文字形式的军事法。它大多来源于战争中的惯例,故又可称之为军事习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