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汉铁路借款合同清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1897年5月27日)由清政府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同比利时银行团代表在武昌签订草合同(《芦汉铁路借款合同》);同年六月二十八日(7月27日)签订正合同( 《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次年五月八日(1898年6月26日)在上海改订正合同(《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为四百五十万英镑,以九折扣交付,年息五厘;偿还期限三十年,前十年内不得提前一次还清;以芦汉铁路及其所属产业和通车所得款作为担保;筑路及行车后所用材料,除允向汉阳铁厂购置部分外,均由比国银行团承办。因比款中有俄、法资本,俄、法两国借此控制了芦汉铁路及其沿线广大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