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廉钱清朝政府在官员正俸之外另给的银钱。对喀什噶尔、和阗、叶尔羌等地伯克发给普尔钱,承称为“养廉腾格”。初由官府发给执照。伯克在所辖地区自行按定额攒凑。后改为由官府征收,统一以品级发放。执掌税务、词讼、水利等伯克因另有收入,政府不用发放,称“不支养廉伯克”。其他各地伯克只给养廉田不给钱。 养廉钱清朝政府在正俸之外按等级另行支给官吏的银钱。在新疆,初由政府发给执照,令伯克在乡间自行筹措。乾隆四十年(1775)后,改为由政府征收并发放。执掌税务、词讼、水利等伯克因属肥缺,不予支放,称“不支养廉伯克”。地小商稀处的伯克,则只给养廉田而不给银钱。因维吾尔人将银币称“腾格”,故有些地区称“养廉钱”为“养廉腾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