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1985年3月15日国务院批准,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施行。主要内容是:
❶自1985年3月19日起,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❷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自1985年3月19日起,向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我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依巴黎公约规定,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❸依
❷的内容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应当经过认证。
❹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