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匠户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匠户 被编入特种户籍工匠人户。工匠人户在官府服役,子孙相袭,不得改变。唐朝有“蕃匠”,宋朝有“当行”。元朝蒙古贵族在征战中,把俘获的工匠编为匠户,一部分给官府和军队,叫“系官匠户”,另一部分给诸王贵戚,令其生产各种手工业品,供官府、诸王贵戚使用;令其生产武器,供军队使用。元朝建立后,还把民间匠户搜集起来,编入匠籍。1275年,籍江南工匠10万余户,1279年籍北方工匠42万人,可见被编入匠籍人数之多。匠户被常期“鸠聚”在官营手工作坊或工场内工作,子孙相袭,日夜劳作,不得离开或改业,并经常受到官吏的虐待,处在奴隶的地位。 匠户 中国封建时代为官府无偿服役而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官府所需工艺品,除取自实物赋税外,其余由官府设立作坊,征发工匠制造。应役者需固定户籍,以便强制服从征调。魏、晋、南北朝时期手工业者地位和佃客类似。唐有“蕃匠”,宋有“当行”。元代统治者将被征服的异族和灭宋后所获得的工匠编为匠户,其中部分归官府、军队,称系官匠户。部分赏赐诸王贵戚。明有军、民、匠三种户籍。匠户服役分轮班、住坐和存留三种形式,世袭永充,不能脱籍,不得服官。1562年(明嘉靖四十一年)对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办法,匠籍不变。1645年(清顺治二年)废除匠籍,从此手工业者得到人身自由。 匠户 元朝诸色户之一。其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蒙古征伐过程中虏获的工匠以及被抑逼充当工匠的俘虏;二是从民间签发来的手工工匠和并非工匠的普通百姓。蒙古灭金后,曾在金朝统治下的北方地区,多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编局,编为匠户。忽必烈建元后,又将原和林及弘州诸处的匠局陆续迁至大都和上都。灭宋后,又多次在江南签发匠户。匠户自成户籍,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有些并非工匠的匠户,或虽是工匠但所派工役非本人专长者,往往出钱雇工代为应役。元朝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机构下分设有各种匠局,全国各州县也依其土产设局,从事营造、纺织、军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一般匠人每户以四口为限,正身每月给米三斗、盐半斤,其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并驱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驱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匠户免除科差,但要纳地税。元代前期,匠户可以免当杂泛差役和与和雇和买,成宗七年(1303)后,匠户须与民户等按同一标准一起承担。据不完全统计,元代匠户达20万户以上,此外,还有隶属于诸王投下的大量匠户。匠户应役时,每日绝早入局,抵暮方散,极为辛苦。被俘入局作工匠的,除了官府发给的盐粮外,没有其他收入,因而生活艰难,衣食不给;另一部分自身入局、院应役的工匠,得到一份盐粮,工余可以回家和家属一起工作,自行买卖,其处境比前者好些。但官府各级官吏,巧立名目,蚕食匠户,所以无论那类工匠所受剥削和压迫都很沉重。江南地区,南宋时手工业较为发达,元朝强征工匠,破坏了手工业的正常发展。 匠户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中国历代封建政府都征发工匠,固定户籍,为官府制造各种手工业品等。元代蒙古统治者也将战争中掠获和灭金、宋后搜括的民间工匠,另立户籍,编为匠户。也有为逃避赋役避入匠户者。《经世大典序录·工典·诸匠》:“国家初定中夏,制作有程,乃鸠天下之工,聚之京师, 分类置局, 以考其程度而给之食,复其户,使得以专于其艺。”部分归官府, 称“系官匠户”,分属工部、将作院、大都留守司、武备寺及地方手工业局院等系统管辖; 部分赏赐诸王勋戚。诸匠户子女, 男习工事,女习黹绣,世袭不改。地位较农、军、站诸户为高,豁免差役。 匠户 匠户中国历代封建政府为榨取无偿劳动而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官府所需工艺品,除取自实物赋税外,其余由官府设立作坊,征发工匠制造。应役者须固定户籍,以便强制服从征调。魏、晋、南北朝各代手工业者地位和佃客类似。唐有“蕃匠”;宋有“当行”。元统治者将征服异族和灭宋后所获得的工匠编为匠户,其中部分归官府、军队,称系官匠户;部分赏赐诸王贵戚。明有军、民、匠三种户籍。匠户服役分轮班匠、住坐匠、存留匠三种形式,世袭永充,不能脱籍,不得服官。嘉靖四十一年 (1562年) 对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办法,但匠籍不变。清顺治二年(1645年)废除匠籍,从此手工业者得到身份自由。以后各省又将向匠户征收的匠班银并入田赋征收。 ☚ 民户 灶户 ☛ 匠户中国历代封建政府为榨取无偿劳动而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官府所需工艺品,除征收实物赋税外,其余由官府设立作坊,征发工匠制造。应役者须固定户籍,以便强制服从征调。实行时间较长,直到清顺治(1645年)废除匠户,从此手工业者得到人身自由。 匠户中国历代封建政府为强制进行官营手工业生产而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魏晋南北朝时工匠地位类似佃客。唐有工匠轮班服役的“番匠”,宋有工匠服役的“当行”。元代将战争掳获的异族工匠编为匠户,或归官府、军队,或赏赐诸王勋戚。明代匠户服役分轮班、住坐、存留匠三种,世袭,永不脱籍。嘉靖末,对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但不变匠籍。清代废匠籍,手工业者身分自由。后又将向匠户征收的班匠银纳入地税中征收。 匠户 匠户被政府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历代官府为满足自己对工艺品的需要,一方面征收实物税,另一方面设立作坊,征调工匠制造。为了便于强制征调匠户无偿劳动,将部分手工业者编入固定户籍。自魏晋以来,直至唐、宋、元、明各代,手工业者的地位和佃客相似。如明代匠户,以输班匠、坐生匠、存留匠三种形式服役,世袭不变,不得脱籍。嘉靖四十一年( 1562 )对输班匠实行输银代役办法,但匠籍不变。清顺治二年(1645)废除匠籍,手工业者才获得身分自由。 ☚ 匠藉 盐户 ☛ 匠户元朝诸色户计之一。来源有二:一自战争中虏获而来,一从民间签发而来,主要是有一定技能的工匠,亦有本非工匠的平民。户籍自成一类。在官府手工业局、院直接管理监督下服役,从事营造、纺织、兵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世代相袭,不得随意脱籍。可免除科差,仅纳地税。大德七年(1303)后,改与民户等按同一标准承担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劳动强度大,“绝早入局”,“抵暮方散”。待遇微薄(每人月支米3斗,盐半斤),衣食不给,常发生质典子女之事。从民间签发的匠户,工余可回家制作,自行买卖。也有部分富裕上户,被选拔为局、院官吏、享受较优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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