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匠班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匠班银 对工匠征收的代役银。明朝前期,对工匠户实行轮流剥削的制度。由于工匠户不堪忍受剥削与压榨,许多人纷纷逃役。1485年,明朝政府规定,轮班匠可纳银代役:南匠每人每月纳银9钱,北匠每人每月6钱;不愿纳银者可以继续轮流当班。1562年又规定,对全部轮班匠实行纳银代役制度,不许私自赴部当班。清初,陆续将各地的匠班银并入田赋中征收,并取消匠籍制度。从此,手工业者的人身身份在法律上得到了彻底自由。 匠班银明代定期当班工匠交纳的代役银。朱元璋时规定工匠以3年为班,轮流到京师服役3个月。但实际上连同路程需要6~7个月。1485年规定可以银代役。南方工匠每月出银9钱,北方工匠出银6钱。1505年规定每班征银1两8钱,遇闰征银2两4钱。1525年又规定自愿原则。当时各省工匠共有142000多人,每年征银64100多两。 匠班银 匠班银明中叶开始实行的对手工业者征收的一种代役银。明代实行匠籍制度,班匠是在籍工匠的主体。他们被强迫在一定时间内在京师为政府服无代价的工役。这种工役制度与明中叶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 不堪奴役的班匠, 运用 “规避匠役” , “造不如法”等方式进行反抗。景泰元年(1450), 逃亡班匠达34800余人。明政府被迫允许班匠以银代役。成化二十一年(1485)规定: 班匠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 北匠出银六钱, 即可免役,不愿出钱的仍旧当班。班匠交纳的代役银称为匠班银。以后匠班银数额曾多次变动。嘉靖四十一年(1562)规定对班匠一律征银, 不许私自赴工部服力役。清初取消匠籍制度, 匠班银陆续并入地丁银征收。匠班银仅作为《赋役全书》的一个征银项目而存在。 ☚ 金花银 额外提编 ☛ 匠班银明代对工匠征收的输银代役金。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政府颁布输银代役法令,规定:轮班匠有愿出银代役者,南匠每人每月出银九钱,北匠六钱;不愿者,仍当班。嘉靖四十一年(1562)政府规定,班匠全部实行输银代役。这样班匠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大为削弱,除按规定缴纳匠班银外再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清顺治二年(1645)下令正式废除匠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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