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匠籍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匠籍制度中国封建社会对官办手工业工匠编制的一种户籍制度。历代封建王朝的官手工业(包括营造)除役使官奴婢、刑徒和临时征发农民、募雇短工外,其经常性的、技艺性的劳动力主要是征调民间手工业者。为便于强制工匠服从征调,特设匠籍,将从事手工业的工匠编入专门户籍,世代延袭,不能脱籍。对工匠的控制。匠籍制度是封建统治者通过经济外强制直接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在籍匠人没有人身自由,世代延续,它保证统治者掌握大量的手工业劳动力,并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作为一种法定的户籍制度,它也有利于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这种制度使广大的手工业者世代处于工奴的悲惨境地,而且严重地妨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工匠们不断采取脱班、逃班、粗制滥造、隐避户籍等手段进行斗争。 匠籍制度中国封建社会官手工业中徭役劳动者的户籍制度。官手工业(含营造)除役使官奴婢、刑徒和临时征发农民、募雇短工外,其经常性的、技艺性的劳动力主要来自民间手工业者。这些手工业者被固定下来,世代延袭,称为匠户,他们的户籍称为匠籍。匠籍制度是封建统治者通过经济外强制,直接占有剩余劳动的一种方式。 匠籍制度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控制工匠和获得其无偿劳动而将工匠编入特殊户籍的制度。它是束缚工匠人身自由的枷锁。早在奴隶社会,中国就有“士、农、工、商”的职业分工和不同的户籍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工匠是手工业品的直接生产者,他们有特殊的生产技艺。尤其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手工业品的生产,非能工巧匠莫属。官府所需要的各种生活日用品和各种奢侈品,除了来自实物赋税和部分通过市场获得外,绝大部分由政府直接设置的手工业作坊进行生产,其生产者系征发而来。为了保证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工匠的来源,工匠必须有固定的户籍以便被官府征用。工匠的身份一般较农民低下,所受剥削繁重。魏晋南北朝时期工匠的身份类似于佃客,他们世代为匠,其身份不易改变。唐代实行番匠制,工匠应在官府服番役(轮番徭役)。唐代中后期,工匠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代役钱就可以不到官府服役,而政府再用这些代役钱根据实际需要就近雇用工匠从事生产,这对提高工匠的生产积极性是有益的。但是为了保证官府作坊的生产骨干以及官府生产中的一些产品的质量,甚至为了一些产品及技术的保密,一些工匠是不允许离开官府作坊的。宋代的工匠实行当行制度(官府工场除使用雇用的募匠外,遇工作急需时,役使当地民匠应差,称“当行”)。元代将被征服的其他民族和宋代的工匠编为匠户。匠户在官府和军队从事生产者,称“系官匠户”。有的将部分工匠赏赐给各级贵族。元代的工匠在九等中分别属于第六、第七等。明代的居民户籍主要分为军、民、匠三种。匠户在官府的服役形式分为轮班匠、住坐匠和存留匠三种。工匠身份世袭,一般不能够脱籍。1485年,各地的轮班匠集中到京师服役,因徭役十分沉重,逃亡者众多,最后改为向轮班匠征收代役金的办法。轮班匠可以向官府缴纳代役金,不缴纳代役金者继续当班。1562年进一步定为一律向工匠征银,工匠不得私自当班。清顺治二年(1645年),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但并非取消匠班银,而匠班银的征收已经与征收一般民户的丁税没有多少差别。从此以后,官府手工业作坊生产所需要的工匠均由官府雇用,对其发放一定的工价。这标志着工匠身份的提高和人身依附程度的减轻,以及商品经济对封建工役制的渗透。但是,匠籍制度废除后的雇役生产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有本质的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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