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义务准据法公约
1972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国时抚养义务的法律适用规则。1977年10月1日生效。主要成员国有法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瑞士、比利时等。公约适用于家庭中的一切成员,包括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在内。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也可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保留。根据公约的规定,抚养义务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抚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如依惯常居所地法权利人得不到抚养时,则依抚养权利人及抚养义务人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如依共同的本国法也得不到抚养或没有共同的本国法可依时,依受理机构的国内法。抚养义务的准据法规定了抚养权的存在与范围、抚养义务人、有权提起抚养诉讼的人及提起诉讼的期间、社会安全或救济机构向抚养权利人提供给付及抚养义务人偿还债务的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