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源于欧州中世纪的习惯法。现代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1) 不承认共同遗嘱。如日本、法国继承立法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设立共同遗嘱; (2) 仅承认夫妻共同遗嘱。如德国继承立法; (3) 承认一切共同遗嘱。如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不仅承认共同遗嘱,而且对任何形式的共同遗嘱均不加限制。但多数国家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专门规定。中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也未作专门规定。有人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法律特征相悖。中国司法实践也很少有共同遗嘱的情况。 共同遗嘱joint wi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