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士庶人丧礼
宋代低级官吏及人民丧举行的仪式。《宋史·礼志二十八》: “士庶人丧礼: 开宝三年 (公元970年) 十月,诏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 “准后唐长兴二年 (公元931年) 诏: 五品、六品常参官,丧舆舁者20人,挽歌8人,明器30事,共置8床; 七品常参官,舁者16人,挽歌6人,明器20事,置6床; 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舁者12人,挽歌4人,明器15事,置5床,并许设纱笼2。庶人,舁者8人,明器12事,置两床。悉用香舆、魂车。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听以子品,葬妻子者递降1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望令御史台、街司颁行,限百日率从新制; 限满违者,以违禁之物给巡司为赏。丧家辄举乐者,谴伶人。他不如制者,但罪下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