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上的易货贸易,即两国间直接以货换货,每笔交易均为等值货物的直接交换,不使用货币结算,双方当事人既是自己商品的卖方,又是对方商品的买方,两笔货物的买卖同时成交,并体现在同一合同中。直接易货要求交易双方各自提供交换的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必须符合对方的需要,并在价值上严格一致。由于实行起来困难较多,国际贸易中已较少采用。
直接易货
易货贸易中简便的一种。即贸易双方不用外汇支付,直接进行货值相等的换货。当然,如互换货物后出现少量差额,双方也可用互相认可的货币支付结算。采用这种贸易形式应注意的同题是:出口方要求对方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规定如出口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对方发出的货物,保证行要向出口方支付货款。为确保履约,可采用对开信用证的办法,即进口方开出的信用证,须等到对方也开出等值或占一定比例的货值的信用证时,第一个信用证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