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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人民在敌军执役,或与敌国械抗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的行为。中国台湾省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行为主体以本国人民为限。(2) 本罪的行为为在敌军执役或与敌国械抗民国或其同盟国。所谓敌国系指与民国敌对的交战国,敌军即敌国的军队,并不以正规军为限。所谓执役,是指在敌军军中服役,不以从事战斗为限。所谓械抗,是指在敌军执役之外的携械抗拒行为。本罪的未遂犯、预备犯和阴谋犯,设有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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