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机构接受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信托、运用他们所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慈善事业、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并将所托基金按约定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受益团体的业务。此类信托的收益或资金必须真正用于公益事业,要接受公众或委托人的监督。此类信托基金存续时间较长,所在存期内一般只使用信托收益部分,很少动用其本金部分。为了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金融信托机构开办此类信托时可以付给信托受益,并适当减少信托手续费。
公益基金信托public goods fund trust/community fund trust
以各种公益基金为信托对象的信托。公益基金是专门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如专门用于救济贫困,发展教育、科技、文化或艺术事业,促进人民健康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及其他于社会有利的事业。公益基金信托,由公益基金的出资人或公益基金会委托信托机构管理运用,委托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信托收益必须直接用于某种公益事业;委托人不事先确定具体的受益人,而是确定受益人的条件,社会上凡具备受益条件的人都可能成为受益人。这种信托期限一般较长,金额也比较大。在信托期间一般只动用基金的营运收益,不动用本金。信托手续费一般低于私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