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原则
(一)行政公正的概念和意义
行政公正就是指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正直,没有偏私。行政公正不仅是行政机关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也是现代国家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要求。行政公正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在古代社会,人们就认识到公正对社会的价值,孔子说过: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战国末年的大思想家荀况说: “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行政公正为人们树立了统一的价值标准,能增强人们对政府的认同感,进而自觉守法,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公正的意义更加重大,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反对一切特权。坚持公正执法原则,有利于维持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 公正原则对公务员的要求
1.同等情况同样对待。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公务员应该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不应考虑对方的地位、权势、和自己的关系等因素。不管是对公务员的管理还是对社会进行管理都应遵守公正原则。在选拔录用公务员的过程中,公正表现为机会均等;在考核、任免、奖惩公务员时,应当首先对公务员作出客观的评价,对所有公务员一视同仁,没有偏袒与偏私,最后作出决定,这样的决定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才能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努力工作,而不是挖空心思走后门,拉关系。坚持公正原则,要求公务员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对社会进行管理,以实现行政目标为惟一目的,不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厚此薄彼。这样才能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威。
2.公务员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指公务员不能对与自己的利益有关的事情作出评价。公务员在进行内部管理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如人事处长在进行人事考核时会发现需要对自己的德、能、勤、绩等情况作出评价。公务员在对社会进行管理时,有时会遇到需要对自己的或者近亲属的事情作出行政决定,比方说,工商人员发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竟然是自己的子女。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公务员应当向领导反映情况,由领导安排交给别人处理。
3.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听取申辩。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是一种权力行为,公务员是行政权力的支配者,居于强势; 而行政管理相对人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受行政权力的支配,居于弱势。为了防止公务员随意处置权力,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不管是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还是对当事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在作出决定前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这样就防止了公务员的主观性,也给了当事人一个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4.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和法律救济途径。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公务员运用行政权作出处理决定,存在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可能性,必须告知当事人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并告知提起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务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不通知当事人,有的虽然通知当事人,但是不告知救济的途径。结果延误时间,导致当事人丧失诉权。公务员履行职务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应时时处处为当事人着想,和当事人相比,公务员熟悉法律规定,告知处理结果和救济途径是公务员的义务。
(三) 实现行政公正应建立和完善的制度
公正是人们追求的一种道德价值和社会理想,要使行政公正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1.回避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1996年5月27日人发[96] 48号)规定了回避制度。把公务员的回避分为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任职回避指的是任用公务员时有法定情况的公务员应当回避,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有法定情况的应当回避。
2.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我国1996年颁布实行的《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目前在价格领域也实行了听证制度。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适用的领域比较少,今后,在影响公民重大权益的行政领域都应实行行政听证。
3.公开制度。公开就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等的公开。《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原则,而且还特别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公开原则。遵循公开原则,不仅能使公民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而且能把行政决定的过程暴露在人们眼前,这样人们才能了解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4.救济制度。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制度包括行政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虽然这些制度没有把不公开直接作为提起申诉、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理由,但行政公开是行政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公开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正原则
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循秉公办事的的准则。证券管理机构要公正地审批申请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证券的股份公司的成立,公正地审批申请经营股票、证券业务的证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注册,公正地反映股票发行、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在制定规章制度及贯彻执行时,证券管理机构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秉公办事。证券经营机构要公正地办理委托买卖股票业务,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或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其因职务关系得到的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参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司,在起草文件、注册登记、签证报表等,也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反映真实情况,不得有隐瞒、虚假、欺诈等致他人误信的行为。实行公正原则,有利于保证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