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国1791年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国1791年宪法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9月提出草案,1791年9月3日由制宪会议通过、公布,国王被迫于9月14日签署。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文,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条、款,自成顺序。前言与人权宣言相呼应,宣布取消一切封建等级特权,废除各种贵族制度和行会制度。宪法宣布法国是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国家,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国民立法议会;最高行政权专属于国王; 司法权属于按时选出的法官行使,实行陪审裁判制。主权属于国民,人民有迁徙、集会、请愿、宗教信仰等自由。从这方面看,这部宪法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它所确立的政体为国王保留了很大的权力:国王是全部行政权的最高首脑,陆、海、空军的最高首长;有权任命各部部长、驻外使节和高级将领;受托负责监视秩序和维持公共安宁;经议会同意宣布对外宣战媾和;公布国会通过的法律并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宪法还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规定有产者是“积极公民”,有选举权;无产者和小资产者是“消极公民”,没有选举权。这些规定违反了人权宣言的民主原则,是对人权宣言的倒退。宪法既肯定了亚洲、非洲和美洲的法国殖民地和属地是法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又规定不适用这部宪法。 法国1791年宪法1789年大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但未废除君主政体时,于1791年9月14日迫使法王路易十六签字公布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以1789年《人权宣言》为序及八篇所组成。宣布在法国建立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的君主立宪政体,规定“立法权委托给国民议会”、“政府是君主制,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在君主立宪政体下,国王已丧失过去的专制独裁权,而要服从国会制定的法律,行使政治权力要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国会是最高立法和权力机关,规定一院制,议员按选举产生,对选举权资格有严格限制,极不民主。司法权属于按时选举的法官行使,国会与行政长官不得插手,体现“司法独立”原则。 法国1791年宪法第一部法国宪法。1789年开始的大革命中,大资产阶级背弃中小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而与国王妥协的产物。确认法国为王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国王行使行政权。按财产资格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前者有选举权后者无选举权。广大劳动人民被排斥于参政活动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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