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的偿还
公债是由公共部门以信用方式举借的债务,因此最终是要偿还的。公债偿还的办法通常依照公债发行时的契约或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一般可以采用的偿还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偿还法,即债务人直接向公债持有人兑付本金和利息。这一本息的兑付可以是到期一次性的,也可以分期分次进行。一般说来,一次性兑付的财务压力较大,而且在公债数量较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对当时金融市场的冲击。如果采取分期分次偿还的话,就可以避免上述问题。
2.市场购销法,又称购销偿还法,即政府在市场上按照公债行市,适时购进公债,依次在该公债券到期前逐步清偿。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各种期限的上市公债,并以短期公债为主。市场购销偿还法可通过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在证券市场上陆续收购公债券,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税负的还本利息支出,而且可以维持公债价格的相对稳定。
3.调换偿还法。所谓调换就是以新债调换旧债,从而达到延期偿债或减轻财政负担的目的。公债的调换偿还有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调换,即规定调换与清偿完全由债券持有人自主决定。对大部分公债,各国政府在调换时都给债权人此项权利。自愿调换是公债调换的主要形式。二是强制调换,即政府规定债权人必须以其旧债调换新债,无还本与调换的选择权,显然这一强制性必须依靠政府的政治权力来进行。
公债的偿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力保证,公债的偿债资金来源有以下四种:
1.增加税收。税收是国家强制性的收入。理论上,国家可以通过增加税收取得偿还政府部门公债所需的任意数额的资金。但拉费曲线表明,提高税率会对税收收入的增加产生抑制作用,当税率达到一定限度时,提高税率反而会导致税收收入降低。因为税法通过立法程序变更的耗时长且手续繁杂,所以以增加税收取得偿债所需资金的做法往往受到限制。
2.动用历年结余。首先这一方法的前提是政府在偿债前的一些年度中有结余,这些结余将被用来支付利息。一种制度化的做法是设立偿债基金,即每年将一定收入划入这一基金,该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专门用于偿还债务而不得用于其它前途。
3.借新债还旧债。顾名思义,这一方法是指用新发行的公债收入去偿还到期公债。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政府履行了偿债义务;但从政府来看,它只是调换了债权人,债务依然存在,并没有减少,只是偿还期推迟了。
4.发行货币。货币只能由国家统一发行,因此政府可以靠发行货币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并用它来偿还债务。从形式上来看,政府履行了偿债义务,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推卸偿还责任的行为。虽然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流通中需要的货币量也会随之而增加。但货币的增加不能超过一定限度,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引起货币贬值。当通货膨胀较轻微时,公债的实际利率就会低于债务契约所规定的利率; 当通货膨胀率高于名义利率的,实际利率就会被一笔勾销,债权人等于无偿贷款给政府,在通胀十分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连本金也不能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下的政府信誉将受到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