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6月5日国务院令第2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可参照执行。条例共有总则、出租方与承租方、租赁招标、租赁经营合同、权利与义务、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承租收入、附则等8章40条。条例指出,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方式。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承租经营企业可采取个人承租、合伙承租、全员承租、企业承租等方式。条例规定了承租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承租企业时应提供的担保,通过招标选择承租方的程序,租赁经营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租赁企业的收益分配、债权债务遗留亏损的处理和承租人的收入标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