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于1992年12月11日发布实施的储蓄管理条例。共7章40条,分为:总则,储蓄机构,储蓄业务,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 ☚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 ☛ 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2年12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4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条例的宗旨、储蓄的原则、条例的适用以及对储蓄、储蓄机构进行定义等。第二章储蓄机构。主要规定了储蓄机构的设置原则、审批机构、设置条件,储蓄代办点的设置方法以及储蓄机构营业时间,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等。第三章储蓄业务。主要规定了储蓄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储蓄业务范围,外币储蓄业务范围,可以办理的其他金融业务、服务性业务范围等。第四章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主要规定了储蓄存款利率的拟订和公告,定期储蓄存款的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利息计付,定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的利息支付等。第五章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主要规定了提前支取的手续,挂失的存单、存折种类,挂失的手续,查询的条件,存款所有权争议的处理等。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负法律责任的行为种类和处罚程序,储蓄机构应负的赔偿责任等。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事宜,本条例的解释、实施细则的制定,施行日期等。本条例为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 000030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