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积极效力
“债的消极效力”的对称。债的效力的一种。债对当事人得依债的关系为一定的行为的效力。由于债权的行使与否是由债权人决定的,债务人得依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因此,债的积极效力主要是指债权的效力,而且是债的效力的主要表现。但债的积极效力不完全是债权的效力,如债务人在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的选择权,债的当事人的抵销权,债务人要求债权人给予必要协助的权利等,也为债的积极效力的表现。债权的效力也有消极效力的内容,如依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同时负担的附随义务,债权人须为债务人的履行提供协助,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虽可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等,也是债权效力的内容,但表现的却是消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