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债的效力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债的效力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债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债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债的当事人必须遵循债的履行原则,正确全面地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债的实际履行原则,在债不履行时,如果债务人仍有履行能力而且债权人仍需要实际履行,则债权人有权依强制程序请求继续履行。债务人除承担继续实际履行义务外,还负有承担不履行债的后果的责任,即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债的效力 债的效力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即债的关系发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而由法律规范保障的效果。法律对于债的关系的调整,主要通过两方面来完成: (1) 赋予债以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债,还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债,只要债的关系产生,债的双方当事人即受债的效力的约束,债权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和请求国家强制力给予保护的权利,债务人则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反之,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第三人侵犯债权时,债权人享有排除侵害的权利。(2) 以国家强制力为债的目的的实现提供保障。国家有关机关应债权人的请求,强制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强制排除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并对于因其侵害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救济,使债的效力得以切实实现。债的效力是债法中的重要内容,古今中外的一切债法均有债的效力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债的效力及其适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 债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的财产。古今中外的债法都经历了债权人私力救济的“债奴制”、公力救济的对债务人人身的强制及近现代债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财产的不同阶段。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等都能找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沦为债权人的奴隶的法律证据。甚至有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不仅债务人自己,其妻儿也要一同沦为债权人的奴隶。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允许债权人杀戮或者出卖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中国古代民间也有债务人以己身及其妻子抵债的现象。到了封建社会,虽逐渐禁止债奴制,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对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予以人身强制,作为对其不履行债务的惩罚。直至近代,各国法律均废除了对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人身强制,债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的财产。债法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其功能是调整财产流转中的民事关系,保障流转中的当事人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其人身不应受到强制。这是尊重人权、尊重彼此平等法律地位的表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2) 债的效力扩张。主要表现: 第一,附随义务理论的产生和实行,使债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增加。这是债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的扩张。传统民法中,债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以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对债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财产流转中的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有了更高和更具体的要求。有些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但依一般交易习惯,从保护对方当事人利益出发,应当履行如注意、忠实、照顾、保密、说明等义务。此种义务被称作“附随义务”。附随义务虽不是可以单独诉请对方履行的义务,但在当事人不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不仅是债务人的义务,也是债权人应履行的义务。附随义务理论的产生与实践,对于约束债的双方当事人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障社会财产流转的正常、有序起着重要作用。第二,债的效力除约束债的当事人之外,有时也扩大到了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债只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具有涉及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为债的相对性特点。这是传统债法恪守的重要原则之一。但在近现代的各国立法、判例中,出现了如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债权保全制度中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的完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创立等,使债的效力扩大到了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这种变化反映了人们除关心财产流转中的当事人的利益以外,还在关注与此相关的第三人利益,是民法由追求个人公平、正义向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转化的表现。(3) 情事变更原则的产生。传统民法中,契约必须严守是一重要原则,违反契约即违反法律。依此原则,契约一经缔结,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即使客观上发生了缔约时无法预料的情事变化,再按此契约履行,其结果已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也不允许当事人变更。两次世界大战及1929年爆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剧烈动荡,使法院面临一些依现存法律无法处理的合同案件。在实践中出现了承认情事变更的判例,后被许多国家效法。情事变更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使原债的履行结果明显不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关系,达到新的平衡。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不仅否定了契约必须无条件遵守的绝对要求,而且改变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不干预当事人契约自由的法律观念。依此原则,使得法官有权根据公平观念,强制地对既存的债的效力加以修正,以实现民法追求公平、公正的本旨。因为债的关系的不同,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在不同债的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债的效力的表现也不尽一致。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债权的效力和债务的效力,此外还可以从不同角度,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等,以便从不同角度理解债的效力。 ☚ 债务 债的积极效力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