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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债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债权zhàiquán

〈名〉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或履行义务的权利:债权人│转让债权。

债权

(反)债务

债权zhài quán

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或履行一定行为义务的权利。1903年汪荣宝等《新尔雅·释计》:“以物为质,苟债务者不尽义务,债权者可处置其质物者,谓之对物信用。”1907年赵咏清《东游记略》:“夫人类习惯甚多,岂能都认?故民法有此规定,无分直接、间接。对于成文法言,皆谓不成文法,例如物权、债权、契约、义务之各种关系,或订期之长短、交付之先后,人事万物殊不能一一规定,故法律所不载者,惟有据其习惯法而裁判之,所以补成文法之不备也。”1912年3月29日伍廷芳《咨陈其美文》:“如谓有清查权者,即兼有捕获权,则凡债权者对于债务者、股东对于公司之经理,皆可任意拘留,不必申请法庭讯办;而失主之对于盗贼,尤可自由挞杀,不必复定法律、复设法庭矣。”1924年蔡和森《社会进化史》第三篇:“债务积累至没有抵挡物的保障时,债务者便应当把他的儿子卖与外人为奴隶,以偿清他的债权者。——父亲可以卖儿子,这便是父权与一夫一妻制的第一个结果——虽然如此,然而吸血鬼还没有满足呢。”

债权zhài quánобязтельству

债权←→债务zhài quán ← → zhài wù

债权: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债户所承担的还债的义务。
【例】 大会会象那个出卖肉体来偿还债务的可怜的女人。(张凤雏: 《沙滩上的脚印》) 他拥有债权。

权利

权利

权(版~;债~;弃~) 势物
财产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 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地权
经济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利权
民众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民权
人和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应享有的平等权利:人权
妇女在社会上应享有的权利:女权
法律规定的权利:法权
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人身、政治等方面的权利:公民权
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权益
天赋的权利:赋畀
特殊的权利:特权
放弃权利:弃权
权利外溢:露巵
(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利益:权利)

☚ 各种权力   政权 ☛

债权

“债务”的对称。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 (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3)债权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及力。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因债权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因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因债履行选择性可分为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债权

债权

债的内容之一。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就债权人而言,债的关系亦可称为债权关系。债权的内容,由发生债的根据所确定。依约定产生的债,债权的内容是在债成立时双方协商确定的。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债,债权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论是依约还是依法成立的债,其债权主要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 是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这与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不同。债务人只向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主张给付,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债权。因此,物权被称作对世权,债权被称作对人权。(2) 是请求权。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的给付来实现。这与物权人的权利通过自己对物的支配、控制即可实现不同。(3) 具有相容、平等的属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这些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排他、优先的问题。这与物权的“一物一权”和物权的优先特性不同。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只能平等地参与破产分配,按比例受到清偿。(4) 有期限。债的关系都有请求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无须履行给付,债权人也不得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而且依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都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行使不履行抗辩权,法律将不再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与物权是永续性的权利不同。

☚ 债的内容   债权权能 ☛
债权

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债与所有权关系的性能不同。所有权的经济职能在于确认财产的归属,而债的经济职能在于转移已占有的财产,产生新的归属。依据债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债分为以下几种:
❶合同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❷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种债的关系。
❸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因使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所得利益的权利,不当得利人和利益受损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❹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主动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返还所管理的财产的义务和请求受益人支出必需费用的权利,受益人有承担支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❺其他之债。如因遗赠、救助等单方法律行为引起的债。《民法通则》还对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和债的担保,作了原则规定。第86条规定按份之债。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就是说按份债权人无权就整个债权受偿。按份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第87条规定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殊保证。它是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❶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方面不履行合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第89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❷抵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即债务人把自己一定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抵押财产价值中得到清偿的权利。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叫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债权人叫抵押权人。第89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❸定金。第89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❹留置权,是指合同一方依照合同占有对方的财物,在对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享有扣留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权利。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 财产所有权   知识产权 ☛

债权credit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约定条件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它涉及到买卖、借贷、租赁、信托等领域。在会计核算中,泛指各项应收款项,包括各种应收未收款、暂付款、预付款等。

债权

“债务”的对称。债的关系中一方要求对方进行一定行为(包括不作为)的权利。民事权利的一类。特点是权利人需要他人作出特定行为予以协助才能实现其债权,因而与物权和所有权相区别。参见“债❶”。

债权

债权

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债权是以财产性质为特征的一种权利,债权关系属财产关系。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债权反映财产的流转关系; 债权是特定人之间的权利,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特定的; 债权表现为请求权; 债权的客体表现为给付。债权与债务相对应,债务是指应特定人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享有债权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

☚ 债   离婚 ☛

债权

“债务”的对称。指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要求他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有要求出卖人交付出卖物之权,即属于要求为一定行为的债权。又如,在相邻关系中一方与对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方不得拆除相邻之墙壁,即属于要求不为一定行为的债权。债权与物权不同,债权的义务人必须是特定的人,而物权的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人;债权需由特定人与之协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而物权一般只须他人不加妨碍即可实现。因此,法学上债权亦称“相对权”,物权亦称“绝对权”。
[参] 债务

债权Claims

也称“相对权”或“对人权”。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其特点:
❶对于特定人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❷相对权,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
❸与物权不同,债权没有优先权和追及权。
❹债权的发生不必以特别关系为前提,而是以各种法律事实为基础。
❺与请求权不同,由债权发生的权利,除请求权外,还有代位权、撤销权、抗辩权、抵销权、解除权等其他权利。债权是债务的对称。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约定条件为(承担)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体现债的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关系中权利一方。债权既可以是要求债务人有所为,如在赊销商品交易中,卖方拥有要求买方到期给付货款的权利;也可以是要求债务人不为某种行为,如在预付货款交易中买方有要求卖方不得单方面地撕毁预付交易合同的权利。

债权

“债务”的对称。在借贷关系中,一个经济主体由于向另一经济主体贷出资产而拥有的要求另一经济主体按约定条件偿还的权利。贷出资产既可以是以借贷形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货币资金。债权既可以是要求债务人有所为(如在赊销商品交易中卖方要求买方到期给付货款),也可以是要求债务人不为某种行为(如在预付货款交易中,买方要求卖方不得单方面地撕毁预付交易合同)。

债权

“债务”的对称。指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要求他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与物权不同,债权的义务人必须是特定的人,而物权的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人; 债权需由特定人与之协作(如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而物权一般只须他人不加妨碍即可实现。因此,法学上债权亦称“相对权”,物权亦称“绝对权”。

债权

“债务” 的对称,在债的关系中一方 (债权人) 要求另一方 (债务人)按约定条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请求权和受偿权两项权能。基于请求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如要求债务人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基于受偿权,债权人有权接受债务人的义务的履行,如接受债务人交付的财产,提供的劳务或交付的工作成果等。债权与所有权虽然都是一种与财产有紧密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有区别。所有权具有独占和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债权只能向负有义务的特定人行使或要求其权利。同时,所有权可以由原始取得或继承取得两种方式发生,这两种方式都是合法的行为,即所有权只能由于合法行为而发生。债权可以由于合法行为的结果而发生,也可由于非法行为的结果而产生。如侵权之债,则由非法行为的结果而发生。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具体而言,债是承认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上分离的结果。债权制度确认了这种分离造成结果的合理性,由于债权制度的设立,给商品交换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使商品交换超越了地域、时间和个人的限制。

债权

债权claims

也称“相对权”或“对人权”。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其特点:
❶对于特定人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❷相对权,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
❸与物权不同,债权没有优先权和追及权。
❹债权的发生不必以特别关系为前提,而是以各种法律事实为基础。
❺与请求权不同,由债权发生的权利,除请求权外,还有代位权、撤消权、抗辩权、抵销权、解除权等其他权利。
债权又是债务的对称。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约定条件为(承担)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体现债的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关系中权利一方。债权既可以是要求债务人有所为,如在赊销商品交易中,卖方拥有要求买方到期给付货款的权利;也可以是要求债务人不为某种行为,如在预付货款交易中买方有要求卖方不得单方面地撕毁预付交易合同的权利。

☚ 保函   债务 ☛
债权

债权

“债务”的对称。指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要求另一方(债务人)按约定条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规范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基本内容。债权是体现在债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权利一方,与义务的一方——债务相对。债权既可以是要求债务人有所为,如在赊销商品交易中,卖方拥有要求买方到期给付货款的权利;也可以是要求债务人不为某种行为,如在预付货款交易中买方拥有要求卖方不得单方面地撕毁预付货款交易合同的权利。
债权与所有权虽然都是一种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两者有很大的不同。所有权具有独占和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例如,某栋房子属于甲,则甲对这栋房子具有绝对的处置权和支配权, 甲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这一权利的义务。债权则只能向负有义务的特定人(债务人)行使或要求其权利,而债务人也只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债权人)尽其义务,例如,有固定收入的工人甲,违章骑自行车撞伤乙,给乙造成直接损失1000元,因而产生了损害赔偿关系。在这里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乙只能向甲请求赔偿损失,而不能向甲的父母或兄弟姐妹请求赔偿。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所有者能直接行使其权利而无须通过他人为一定的行为,对于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即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来说,他们的义务也仅仅限于不为一定行为(不妨碍或侵犯所有者行使其所有权),而不负有协助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义务。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则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实现,例如,甲借给乙1000元钱,当借期届满时,甲只能向乙请求返还,而无权强行拆掉乙的房屋,变卖乙的财产请求清偿,更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否则,就是侵权,就是犯罪。所有权可以由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发生,无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它们都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也就是说所有权关系只能由于合法行为而发生,或在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根据(如没收)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则既可以由于合法行为的结果而发生,也可以由于非法行为的结果而产生,例如,因订立各种合同所产生的债是由合法行为的结果而发生的债,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则是由于非法行为的结果而发生的债。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具体而言,债是承认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上分离的结果。债权制度确认了这种分离造成的结果的合理性,由于债权制度的设立,给商品交换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时间和个人的限制。
法律上确认的债的关系内容相当广泛。中国债的发生的最主要或较为普遍的根据,可列表如下:

可见债权和债务关系渗透到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个人、企业、银行和国家的经济活动更是无处不体现着债权债务关系。
一方面是受传统观念禁锢的原因,一方面是商品经济关系在很长的时期内被割裂的原因,我国目前尚缺乏完整的债法。在日常生活中和经济活动中一提到“债”,很大程度上是指因金钱借贷发生的债(甚至包含有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内容,如承认高利贷是债)。这种情况只有随着法制观念的普遍加强才能得到改善。
在不同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国家里,债权和债务关系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同。在奴隶社会,奴隶只是任人宰割的物品,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债权债务关系只发生在奴隶主、富商、高利贷者及少数自由民等之间,奴隶本身不能作为债的主体,而只能同物一样作为奴隶主等少数剥削者所有权或债权的客体,被奴隶主阶级确认的债,尤其是其中的契约之债,就成了少数剥削者转移奴隶、增加其财富的主要法律工具和手段。在封建社会,贫苦的农民虽已经取得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但他们同拥有大量生产资料的地主订立种种契约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也是地主阶级实现其对农民进行剥削和奴役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资本主义债权制度对促进其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各种契约的结果只不过是工人阶级在劳动中创造的财富无偿地越来越多地集中在资本家的手中。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债的关系仍然存在,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组织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 证券   债务 ☛
债权

债权zhaiquancreditor's rights

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物和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要求另一方(债务人)按约定条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体现在债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权利一方,与义务的一方——债务相对。“债务”的对称。债权既可以是要求债务人有所为。如在债券发行人与购买者之间,购买者作为债权人拥有要求债务人——债权发行人按照预定条件到期还本付息的权利。也可以是要求债务人有所不为。如不得单方面撕毁约定条件。
债权与所有权虽然都是一种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两者有很大的不同。所有权具有独占和排它性,可以对抗任何人,比如,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则国家对该部分资产具有绝对的处置权和支配权,其他利益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这一权利的义务。而债权则只能向负有义务的特定人(债务人)行使或要求其权利,而债务人也只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债权人)尽其义务,在这里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且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实现,即借钱还钱,而无权强行拆掉乙的房屋,变卖乙的资产请求清偿,更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否则,就是侵权,就是犯罪。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体而言,债是承认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上分离的结果。债权制度确认了这种分离造成的结果的合理性,由于债权制度的设立,给商品交换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时间和个人的限制。
债权和债务关系渗透到整个社会经济生产活动之中,居民、企业和政府的经济活动都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之中。

☚ 贷款   债务 ☛
债权

债权credit

房地产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关于房地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房地产债权同房地产物权一样同属于财产权,但二者存在着如下区别:
❶从主体上看,房地产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当事人;房地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非特定的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❷从客体上看,房地产债权客体是特定人之间的特定行为——给付行为。而房地产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房地产),而不是行为。
❸从内容上看,房地产债权的内容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而不能直接取得、控制和支配房地产。而房地产物权不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❹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房地产债权反映的是商品流通领域的财产关系,即动态财产关系;而房地产物权反映的是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支配关系。
❺从房地产债权关系的发生上看,房地产债权发生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而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发挥一般只能是依合法行为发生。

☚ 物权   城市土地发展权 ☛
债权

债权

财产权的一种。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基于该项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债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 债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的积极协助; (2) 债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的排他性,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债权可以并存; (3) 债权客体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知识产品。

☚ 物权   知识产权 ☛

债权

creditor’s right
~变股权swap debt into equity /~投资人creditor investor/~银行creditor bank/~转让assignment of credit/~国creditor country (or nation)/~人creditor;loaner;claimer;loan holder/~人产权creditor’s equity/~人权益creditor’s claim /~人损失creditor’s damage/~人账户creditor’s account/~投资人credit-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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