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设立英美衡平法上的概念。泛指通过财产所有人的明示行为、法院司法判决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则而确定信托当事人、信托意图和信托关系具体内容的过程。依衡平法规则,信托设立的方式包括三种: (1) 财产所有人以明示行为确定信托基本要素,并将信托财产授与受托人; 所设信托为明示信托。(2) 法院根据财产授与人的默示行为意图和公平正义原则,以判决方式推定信托基本要素;所设信托为默示信托或强制信托。(3) 当事人之间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如财产所有人死亡)而产生信托关系,其信托要素的确定依法定规则; 所成立的信托为法定信托。在信托设立方式中,明示信托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托法通常将其分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类。明示信托的设立不同于合同订立,它本质上是财产授与人的单方行为,并且不须具备 “对价”因素即可有效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