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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信托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信托xìntuō

❶信任并把事情托付给别人
 △ ~他办理此事|受当事人~。
❷受他人委托,经营相关的代办业务;特指经营相关的购销业务
 △ 遗产~|~投资基金。

信托xìntuō

❶ 〈动〉把事情托付给可信任的人:受人信托︱大家都信托他办这件事。
【同义】托付。
❷ 〈形〉接受他人委托,经营代办购销业务的:信托商店︱信托投资公司。
【同义】委托。

信托xìn tuō

经营别人委托购销业务的。1906年朱执信《从社会主义论铁道国有及中国铁道之官办私办》:“此如美洲社会信托之制(即托辣斯),会社可至数十,而其活动皆受同一之统制,不得有歧异也。”1917年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商业》:“商业,商人营利之业务也。凡买卖业,赁贷业,兑换金钱业或贷金业,担承信托业,皆是也。”

信托xìn tuōтраст;комссия

拜托、付托、寄托、恳托、请托、托付、委托、信托、央托、嘱托;受托

○拜托bài tuō

(动)敬辞,托人办事:~朋友照顾母亲|这儿就~您了|外事就~足下罢。

○付托fù tuō

(动)交给别人办理:~得人|~终身|恐~不效|不胜~|我没亲人,没有谁可以~的|~我的事,我一定完成。

○寄托jì tuō

(动)托付:以尺书~使者|把儿子~在亲戚家里。

○恳托kěn tuō

(动)恳切地托付:他临终前~我照顾孩子|~再三|一再~。

○请托qǐng tuō

(动)请求和托付(别人办事):~媒人去说合|拒绝~|不负~,将她扶养成人。

○托付tuō fù

(动)委托别人照料或办理:~终身|~你们的事完成得怎样啦|受大人~,一定会好好照料她的|将自己无法实现的愿望~给后人。

○委托wěi tuō

(动)请别人代办:受他人的~|政事~军师|~别人代理|您母亲并没~我办任何事。

○信托xìn tuō

(动)信任人,把事情托付给他:不肯~他人|那管家深得老爷的~|值得~|你是可以~的邻居。

○央托yāng tuō

(动)请托:在这种时候,有谁可~|不得不~邻居帮忙| ~他打听消息。

○嘱托zhǔ tuō

(动)托(人办事):~弟弟照顾母亲|不负亲人的~| 受人~向你讨取这物件|这是丈夫的临终~|~她好好照料妹妹。

●受托shòu tuō

(动)接受人家的委托:~代理|我是~办事|~调查有关材料|受朋友之托。

托付

托付

侂 嘱(嘱付;嘱托) 付(委付;寄付) 委畀 属累
委托,托付:
请托,托付:属托
因信任而托付:信托
 长上对下属的信托:恩寄
国家的托付:邦寄
上下相托:相承
眷顾托付:眷委
恭敬地托付:奉托
恳切相托:谆托
推心相托:心寄
重大的托付:重寄
以性命相托:委命
(委托别人照料或办理:托付)

☚ 委托   托付某事 ☛

信托Trusts

英美法中的一种财产关系。近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权协议。信托是用益权(见用益权)的继续和发展,信托产生于出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经管财产的义务并将收益转交给出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信托与用益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用益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土地;信托的标的物则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不动产和动产;信托可以根据契约,遗嘱或法律规定而成立。受托人只是受托财产的法定产权的所有权人,他有权根据信托契约,遗嘱或法律的规定经管、处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真正的衡平的有效的所有权人。信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明示信托,如由契约遗嘱明文规定成立的信托;推定信托,这种信托是由衡平法院推定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强制委托人为其经管财产;法定信托,如死者没有留下遗嘱,可以按法律规定指定代表,代管和分配死者的财产。信托的作用是使财产出托人可以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授与经济活动,为投资公益事业的目的而作灵活的处理。

信托

又称“行纪”。财产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关系。英美法中衡平法上的概念。据此关系,委托人将其财产交付受托人并附有信托意图限制;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支配信托财产,并负有信托义务; 受益人则享有财产受益权和保障其利益的各项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还对信托财产享有复归权和残留权。信托构成要素包括:确定的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确定的财产和信托利益,确定的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信托意图是构成信托的最重要因素,没有信托意图或信托意图不明的情况不构成信托,而属于财产赠与; 在信托意图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时,信托关系将归于消灭。信托依设立方式可分为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四类; 依信托意图内容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两类; 依存续期限可分为期限信托和永久信托等。在中国,委托方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托方包括国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信托公司等。中国现阶段准许开展的金融信托业务除财产信托外,还兼营租赁、代理、代保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中国历史上久已存在的“牙行”、“货栈”等都属于信托业。

信托Trust

起源于中世纪,当时称为财产托管收益权,意为将土地等财产交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利。1535年,英王亨利八世取消不动产的托管收益权,仅容许托管个人财物,未被取消的这部分托管收益权逐渐演变为信托,并为现代信托法规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信托的主要作用是管理个人财物,比如一个人可能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财产实行信托,确保为其活着的配偶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待配偶死后,财产本金将分给子女。若定期收益不足以维持其配偶生计,按遗嘱规定,还可以动用本金。过去,信托事务多由立遗嘱人的朋友或律师管理。现在,金额较大的财产多交由信托公司管理,也有选择一个或多个受托人与信托公司一起托管财产的情况。除管理私人财产外,信托公司还在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中起着担保人作用。信托建立后,受托人即有义务管理财产委托人的财产,并负责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受益人的利益。若受托人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一个受益人都有权要求其履行公平义务。
信托有不同的类型。最重要的一类称为明示信托,即财产委托人明确表示要建立信托,既可以由活着的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建立,也可以通过死者生前所留遗嘱而建立。但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这样才便于依据《遗嘱法》的有关条款来建立信托。明确信托必须满足“三个确定性”才能有效,即文字的确定性、内容的确定性和对象的确定性。另外,被托的财产也要进行核实。只有“三个确定性”皆成立、财产已转入受托人手中时,信托才算完全成立。但在受托人即为财产授予人(即财产所有人宣布自己的特定财产给予特定的受益人,但自己仍充当受托人来掌管这笔财产)的情况下,财产不用实行转交,信托也能成立。在这种信托中,若财产授予人事先未声明保留收回财产的权利,信托成立后便不能收回已经委托出去的财产。另一类信托是推定信托,由法院强行裁定,是为防止被判给财产的一方事后不公平地单独获益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往往要求财产所有者支付给受益人其应得份额的收益。
受托人有责任向受益人汇报受托财产的管理情况。其个人利益不得与对受益人所负责任相冲突,不得买下受托财产,也不得将自己的财产转卖或租借到受托财产中。除获取公平合理的报酬外,不得通过处理受托财产而谋取私利,这在各省的《受托人法》中有明确规定。受托人肩负的另一个重要责任是公正对待每个受益人,特别是当受益人有本金受益人和收益受益人之分时尤为重要。为使不同受益人皆能得到合理的收益,受托人往往有责任选择适当的机会将受托财产用于投资,以带给受益人更多的收益。但是,加拿大不少地区都对受托人进行投资加以限制,使得受益人的利益在通货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受到损害。这个问题现已引起一定重视,新不伦瑞克省、马尼托巴省和几个地区先后取消了这种限制。
信托也是谋求远期利益通常采用的手段。为谋求远期利益,财产所有人可通过信托将财产无限期冻结。《反永久(长期)所有权条例》规定,财产冻结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财产授予人死后21年。

信托

接受他人委托,经营代办业务的活动。信托公司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2年12月,信托公司同私营银行、钱庄一起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组成公私合营银行。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信托

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营运资金或其他财产及代办事务而为指定的人谋利益的经济行为。详“信托业务”。


信托

见“经济”中的“信托”。

信托Trust

亦称“信任委托”。接受他人委托,经营代办业务的活动。如信托公司和银行代管财产、代理发行股票以及办理委托、租赁和咨询等信托业务。

信托

受托人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经营、管理、处理有关经济事务的行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各国信托历史发展的情况不同而异。如英国作为信托最早发展的国家,与其发展相适应,以个人受托为主;美国的信托是在独立战争之后由英国引入的,但从一开始就采用公司法人受托的形式;日本的信托在明治维新后从美国引入,中国的信托于1920年从日本引入,均以法人受托开始。法人受托者多为信托公司这类专门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由于资力雄厚,业务范围扩大,也经营信托业务。但日本和中国实行商业银行业务与信托业务分业经营,以便管理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信托业务的种类以委托人的存在形态划分,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以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划分,可分为明示信托和法定信托;以信托的责权利划分,可分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以信托财产的内容划分,可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金钱债权信托;以受益人划分,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等等。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多数要在政府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而且其信托部门与银行部门从营业场所、人事配备到会计账务等,应完全分开。

信托

指接受他人委托,经营代办业务的行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有信托公司代管财产、代理发行股票等信托业务。我国亦有信托公司、信托商店等,为顾客经办托售业务。

信托

接受他人信任与委托,代为经营财物或代办事务为指定的人谋利益的行为。由此订定的合同,称作信托合同。信托业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早在汉代,就有为他人说合牲畜交易的 “驵会”,这是中国信托事业的最早记录。作为金融业务经营的信托,起源于西方罗马的 “信托遗赠”。十一世纪,英国创设 “尤斯” 制度,即为第三者领有财产权并代其管理产业。现代信托业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通常包括“信托” 和 “代理”两类; 狭义仅指信托类业务本身。信托类业务指财产的所有者作为信托行为当事人的一方,为其指定人或自己的利益,将财产托付给另一方,要求按交办信托的目的,代为进行有效的管理或妥善的处理。代理类业务指信托行为的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规定的信托目的,代为处理一定的经济事务。信托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❶委托业务类,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
❷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执行遗嘱、代理保管、代购代销等业务。
❸租赁业务类,包括整租、面租、转租和代租业务。
❹咨询业务类,包括资信调查、商性咨询、投资资询、金融咨询和介绍客户等。

一、信托概念/二、信托起源与发展/三、信托设立/四、信托分类与特征/五、信托管理/六、中国信托业

☚ 第五卷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信托概念 ☛

信托投资/投资信托/信托构成要素/信托目的/信托行为/信托关系人/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信托/保管受托人/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公共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受托人义务/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受托人善良管理义务/信托忠实义务/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受托人权利/委托人权利/违反信托/信托违反/信托管理人/信托监察人/新受托人/信托契约/信托合同/信托价格/信托财产价格/信托承受价格/信托期间/信托报酬/信托受益权/受益权证书/信托基金/信托财产/信托资产/信托临时周转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代理业务/代理收付/代理集资/代理筹资/代理保险/代理保管/代理融通/银行扣缴税款/代理土地买卖/代理建造住房/代理发行债券/代理仓储业务/代理进出口贸易/代理公司改组合并/代理公司解散清算/代理发行不动产分有证/委托查账/委托建账/管理遗产/寄卖/担保/见证/年金/个人年金/企业年金/公共性年金/完全义务信托/不完全义务信托/受托人选任/受托人辞任/受托人解任/信托变更/信托终止/信托目的近似原则/信托业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利润分红信托/利润分享信托/节约储蓄信托/表决权信托/目的信托/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拟制信托/强制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房地产信托/金钱信托/货币资产信托/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金融信托/银行信托/长期信托/短期信托/国内信托/国际信托/法人信托/社团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投资信托/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宣言信托/宣示信托/他益信托/自益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任意信托/自由信托/法定信托/指定信托/推定信托/鉴定信托/结果信托/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商务信托/积极信托/主动信托/消极信托/被动信托/贷款信托/管理信托/财产管理信托/管理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处分信托/基金信托/保证信托/担保信托/贷放信托/咨询信托/信托咨询/赡养信托/年金信托/特约信托/遗嘱信托/执行遗嘱信托/监护信托/禁治产人/赠与信托/抚恤信托/清算信托/抵押信托/财产信托/实物财产信托/实物信托/一般财产信托/融资性财产信托/特定财产信托/服务性财产信托/解除信托/不确定信托/非解除信托/确定信托/信托利益/信托受益证券/共同信托基金/指定金钱信托/指定货币资金信托/特定金钱信托/特约货币资金信托/特定资金信托/不特定金钱信托/营业信托/营利信托/非营业信托/非营利信托/收付信托/代理收付信托/集资信托/代理集资信托/专用资金信托/专用基金信托/财产形成信托/财产积累信托/普通资金信托/住宅建设信托/监督工程信托/监督测量信托/科研试制信托/技改资金信托/技改基金信托/国际租赁信托/外汇信托业务/票据贴现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劳保基金信托/公益基金信托/物资补偿信托/补偿贸易信托/个人特约信托/个人监护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破产管理信托/卖方信托贷款/人寿保险信托/知青就业信托/担保公司债信托/有担保公司债信托/耐用消费品信托/禁治产人监护信托/住宅贷款债权信托/委托存款/特约信托存款/委托贷款/特约信托贷款/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信托机构/信托银行/信托商店/信托投资公司/保管库/出租保管箱/露封代保管/夜间保管箱/尤斯制/信托法/信托业法/信托公司法/用益权制度/信托投资监管/信托登记/日本信托制度/韩国信托制度/澳大利亚信托制度/英国信托制度/美国信托制度/加拿大信托制度/香港信托制度/台湾信托制度/租赁/一、传统租赁/二、现代租赁的产生与发展/(一)现代租赁的产生/(二)现代租赁的发展阶段及其基本形式/(三)现代租赁的基本特点/(四)现代租赁的基本作用/三、现代租赁在世界的迅速发展/(一)现代租赁业务迅速增长,所占地位愈加重要/(二)租赁形式更加灵活多样/(三)现代租赁业务向国际化发展/(四)经营环境日益改善

☚ 六、中国信托业   信托投资 ☛
信托

信托

依照一定的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资金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分为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两种。经营商业性质的委托代理业务称为贸易信托,如各种贸易信托商店从事的信托业务。经营金融委托代理业务的称为金融信托或银行信托,它是以代理他人运用资金,买卖证券、管理财产等为业务内容的信用活动。通常是拥有资金或财产的单位、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这些资金财产,获得较好的经济利益,委托信托部门代其运用、管理和处理。
信托的产生和发展 信托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渐趋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某种经济事务,以达到其预定的目的和经济效益,而又为自己能力所不及,便需要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资金委托有能力和可信赖的部门去处理,于是出现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信托的发源地在英国。封建时代早期的英国,宗教信仰浓厚,教徒死后,常把土地等财产遗赠给教堂。由于对教会不能收税,因而影响了当时封建君主的捐税收入。12世纪英王亨利三世为阻止这种遗赠而制定了土地“没收法”,不允许教徒死后把土地遗赠给教堂,否则就要被没收。有土地的教徒为了摆脱“没收法”,往往采取把土地委托给第三者使用的方式,使教堂照样可以享受从土地上所得收益。另外一些人想把土地送给家属,也采用这种方式,他们委托第三者将财产交给儿女,以防土地被没收。于是出现了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做法对社会提供了很大方便,加上法律也规定保护受益者的利益,于是产生了英国信托的雏型。后来,人们为了逃避英王亨利八世想对教堂课税的法令,遂出现了再由儿女把土地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个受托者的办法,使教堂的受益权不适用新法令的规定。这种为了儿女,为了教堂而把自己的土地等财产转让给可信赖的第三者的做法,就是信托的开始。以后又从私人的土地信托,发展为其他财产的信托,从民事信托发展为金融信托,从无偿信托发展为有偿信托,以至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信托公司,并相继传入美国、 日本、加拿大以及其他国家。由于委托者需要将财产委托给有能力加以管理运用的人,而又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财富,再加上能取得比定期储蓄更高的收益,信托业务特别是金融信托迅速发展起来。中国的信托业务,早在唐朝就出现了萌芽。当时都市中出现一种以代客保管财产的商铺,称为“柜坊”,主要为富商保藏金银财物。但作为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1917年,私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成立保管部,后改为信托部。1921年上海出现了开设信托公司之风,仅几个月就开了13家,同时成立交易所140多家。不久一次严重的金融风潮,股票价格暴跌,这些信托公司无法支持而纷纷倒闭,只剩下3家继续营业。1928年开始,信托公司又相继成立,私营大银行也设了信托部,与金融业务结合在一起。信托公司和银行的信托部,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苏州、无锡等各大中城市设有分公司或信托部。抗日战争前夕,私营信托公司又增至13家。抗战胜利后,私营信托公司仍集中开设于上海。旧中国官办信托业,从1933年10月开始,由国民党上海市政府成立信托业务机构,定名为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后改组为上海市银行信托部,解放后为人民政府接管。此外,还有一些官办的地方银行,也设置信托部,但为数极少。中央信托局是全国范围的官办信托业务机构,成立于1935年10月,总局设在上海,国内各地设有代理处、办事处和分局等分支机构。官僚资本金融体系中的中国、交通、中国农民等3家银行和中央合作金库等也都附设信托部。旧中国信托业务的特点是: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由大银行设置信托部办理;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也办理存、放、汇和储蓄;信托业务大都集中经营房地产和有价证券买卖,同时也经营代理保险、代理收付款项等业务。
信托业务的特点和种类 信托业务虽然也是信用业务,但它与一般银行信用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
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性。信托合同一旦签订,财产所有权即转移到受托者手里(委托事项一般不转移所有权)。被信托的财产如果是债权,则受托者本身就成为债权人。如果有人买房子,受托者可以直接把代表房产所有权的证书等文件转到买主手里。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性,有利于促进受托者全部承担起经营管理资产的责任,及时、灵活、高效益的随机制宜,增大受托者酌情办事的余地。当然,这种所有权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不能随心所欲,只能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
❷资产核算的他主性。信托是受托者为了他人(受益者)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处理管理信托财产的。受托者并不收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由管理、处理受托资财而产生的亏损最终也是由受益者承担。信托机构收取的信托业务报酬,只是为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所提供劳务的报酬。这是信托业务据以进行的特殊原则,与其他银行业务的收益在法律上、经济上都归属银行的做法不同。
❸收益分配的实绩性。信托根据资财运用的实际盈利水平进行分配,因而银行付给受托者的盈利额是不固定的。因不可抗御的客观原因引起亏损时,受托者没有义务一定要付给委托者收益。实绩分配原则也一般适用于信托财产本身,如果本钱有损失,受托者向委托者付还的本钱也相应扣除。但有的国家例外,如日本对贷款信托和金钱信托规定,在本钱有亏损时,受托者要拿出自己的财产进行补偿,以促使受托者忠实履行义务,保护委托者的利益。
信托业务,可从不同的角度分类。按组成信托关系的对象,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成立信托关系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特约信托。按受益对象,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按受益人和信托人的关系,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按信托资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按信托的目的,可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按信托事项的性质,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 银行对投资使用的管理   信托人与委托人 ☛
信托

信托Trust

信用形式的一种。依照一定的目的将财产权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或处理的行为。信托业务是从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和信用关系产生而发展起来的。委托者是资金或财产原所有者; 受托者是接受委托代为管理或经营财产者; 受益者是由委托者指定享受信托资金或财产经营管理后所产生利益者。信托业务于13世纪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以民间私有财产委托他人管理或处理开始,逐步发展成为一项专门业务。19世纪以后,信托业务相继传入美国、日本以及其他各国。我国的信托业务出现于唐朝,当时有一种代客保管财产为业的商铺,称为“柜坊”。20世纪20年代,信托成为我国金融业务的一部分。建国以后,各项信托业务陆续停办。1980年以来又开始恢复和试办。信托业务的种类繁多,按其业务性质划分有:委托业务、代理业务、租赁业务和咨询业务。按信托的形式不同划分有个人信托、公共信托、生存信托、遗嘱信托、法院信托、各种财产(动产、不动产)信托、信托存款、投资信托、物资补偿信托、住房建筑信托、抵押信托等许多种类。

☚ 福费廷   租赁 ☛
信托

信托

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将管理或处理的财产所得的利益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或者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指定的第三者。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信托可分为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银行信托) 两大类。贸易信托是以商品买卖为主要内容的信托业务。它是一种受客户的委托从事商品代买、代卖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业务。我国目前的信托业,主要有: 商业部门的贸易信托公司、供销社系统的贸易货栈、物资部门的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等。它们分别经营着日用工业品、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的信托代理业务。金融信托是以财产管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信托业务。它是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债权、不动产等)的所有者(单位或个人),为了取得收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委托信托机构,按照其要求代为管理或处理财产的行为。金融信托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按照信托的对象,可分为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按照信托的目的,可分为营利信托与公益信托; 按照信托行为发生的基础,可分为自由信托与法定信托; 按照受益对象,可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按照信托业务,可分为资金信托与非资金信托等等。信托业务的成立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必须有委托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信托关系人; 二是必须有信托关系人共同订立的信托合同; 三是信托的财产或资金必须是确属委托人所有。

☚ 人民币外汇兌换券   信托存款 ☛
信托

信托

亦称信任委托。是财产所有人为达到一定目的或一定利益,将其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可以信赖的人或单位 (信托机构),让其按自己的要求或利益代为管理和处置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一种以财产为核心的财产经济法律制度,其行为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

☚ 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信托 ☛
信托

信托

以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经营或代办事务的经济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为信托合同。现代信托业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信托”和“代理”两大类,狭义仅指信托本身业务。信托类业务指财产的所有者为了取得收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委托信托机构按照其要求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其财产。代理类业务指委托方授权信托机构,按照其信托目的代为处理一定的经济事务。我国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各种信用方式。为此,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79年10月成立,各地也相继成立了信托机构,银行系统也于1980年恢复了信托业务。信托业务按其内容主要有:
❶信托类,包括信托贷款、信托存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财产信贷等;
❷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代理会计事务、代购代销、代理保险、代理保管、代发工资、代理租赁等。信托与信贷不同,信贷是银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银行本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信托是银行或信托业务机构接受顾客的委托,以受托者的身份,进行经营管理和处理事务,关系多方面,活动范围广泛。

☚ 信汇   信贷 ☛
信托

信托

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关系。信托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信托业的雏型可追溯到汉代的“驵会”,它专为他人说合牲畜交易。以后历代续有类似机构出现,如唐宋的“柜坊”、“寄附铺”,明清至近代的“牙行”、“行店”、“行纪”等,经营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并从中抽取佣金的商业性活动。而金融信托则是本世纪初从英美等西方国家传入我国的。在西方,信托业起源于占罗马的“信托遗赠”,11世纪英国创设“尤斯制” (英文Use的音译) 使其得到重大发展。后几经演变,到16世纪上半叶才开始形成近代信托业。英国的信托机构起始是私营的,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 后来传入美国,才开始出现由股份公司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商事信托和金融信托。信托的种类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1) 按服务对象分,有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2)按信托目的分,有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3) 按受益对象分,有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4) 按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分,有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5) 按受托人所承担的义务分,有积极信托与消极信托; (6) 按信托关系发生的基础分,有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 (7) 按信托事项的性质分,有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8) 按信托业务范围是否超越国界分,有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目前我国国内信托按其内容分为以下四类: (1) 委托业务,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2) 代理业务,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筹措资金、代理收付和清欠、代理会计事务、代保管等; (3) 租赁业务,包括整租、回租、转租和代租等; (4) 咨询业务,包括资信调查、商情预测和投资咨询等。信托的主要作用是,能为社会各种经济组织提供多功能的融资服务,促进多边信用关系和横向经济联系的发展; 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吸聚社会闲置资金,促进资源的最优分配; 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有利于保证社会供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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