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条例香港当局对保险业的监管法规。于1983年6月30日通过并开始施行,1989年稍有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 ❶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以取代以前缴付保险金办法; ❷规定公司偿付准备金的标准; ❸审查公司董事和主要经理人员之资格品德是否合适; ❹对公司账册与报表的各项具体要求和审核; ❺规定经营业务范围、险种和分类; ❻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和清盘的规定; ❼政府的干预权力和豁免规定; ❽其他。 该条例规定: 经营财产保险或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额为500万港元,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公司最低资本额为1000万港元。保险公司要按其业务量保持资产大于负债的一定比例关系。 保险公司条例 保险公司条例The 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香港当局对保险业的监管法规。于1983年6月30日通过并开始施行,1989年稍有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 ❶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以取代以前缴付保险金办法; ❷规定公司偿付准备金的标准; ❸审查公司董事和主要经理人员之资格品德是否合适; ❹对公司账册与报表的各项具体要求和审核; ❺规定经营业务范围、险种和分类; ❻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和清盘的规定; ❼政府的干预权力和豁免规定; ❽其他。 该条例规定:经营财产保险或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额为500万港元,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公司最低资本额为1000万港元。保险公司要按其业务量保持资产大于负债的一定比例关系。 ☚ 香港保险市场 保险业监理处 ☛ 00012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