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自学考试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自学考试制度有关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考试机构体系的总称。主要包括考试性质、目的、标准、机构、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和待遇等内容。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文件规定,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中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中等教育形式。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中专、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中等学校的同等学历层次的要求相一致。其考试机构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地区(市、直辖市的市属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和主考学校。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地市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省考委)审批。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须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报考人员须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中专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或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市地考委直接领导。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县、区为单位设考场。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或地市考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自学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应考者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性学习环节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省考委或地市考委发给专科(基础科)、本科或中专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中国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是中国中等专业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学考试制度 自学考试制度zixue kaoshi zhidu指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造就和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1981年我国建立了这种考试制度,是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开放教育形式。随着教育改革的发展,开考专业和层次在不断拓宽,考试范围在不断扩大,自学考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自学考试制度已在向各类高等、中等成人教育层次的考试扩展。1987年已经开考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 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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