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夫
周代井田制下庶人家庭中非户主男子或人员的称谓。说法有不同: (1)户主以外的有余力人员,受田二十五亩。赵歧注《孟子·滕文公上》: “井田之民养公田者受百亩……其余老小尚有余力者受田二十五亩,半于圭田,谓之余夫也。”( 2 )户主以外男子,受田数与户主同。《汉书·食货志》: “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 亦以口受田如比。”《周礼·地官·遂人》:“上地夫一廛, 田百亩, 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 3 )一家五口以外人员,受田二十五亩。《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多于五口,名为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 4 )成年未婚的男子,授田二十五亩,近人多主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