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窃强奸自首案
道光二十六年(公元1846年),四川省有罪犯周新淋伙同游五等行窃程周氏家,周新淋进内窃得赃物交游五等先回去,自己又再次进屋行窃,这时程周氏警觉有贼大叫。周新淋看见她一个人,遂起意强奸,将程周氏抑按在地。程周氏挣扎呼救,周犯用刀刺伤程周氏,并强行奸污了她。后来,周犯之叔周歧山知道此事后,劝送其归案。按照因窃强奸已成律,罪犯周新淋因窃强奸程周氏已成,按例应斩决。既经犯叔为他呈首,应按自首律准予免其行窃之因。然根据奸不准首之例,对周新淋强奸程周氏并用刀刺伤她这一行为判为强奸刀伤罪。所以,刑部对周犯因窃强奸已成,并刺伤程周氏这一案作如下判决:依自首律免其所因,按照强奸妇女已成刃伤本妇例,拟判处周新淋以斩监候。并且规定:以后有案子和本案相似的,可以依照本案例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