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法Law of domicile即当事人住所所在地的法律。与本国法并列为属人法。尽管各国对住所地法解释不尽相同,但在采用住所地法主义的国家,住所地法适用于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无效、离婚、嫡出、认知、收养的成立及效力、夫妻和父母子女及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对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关于动产的遗嘱及无遗嘱继承等。在采用本国法主义的国家,住所地法起着补充本国法的作用。对无国籍者,住所地法被视为本国法的代用法适用; 在确定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者的本国法时,住所地法应优先考虑。现在,采用本国法主义的国家越来越多地运用住所地法,从而缩小了它们同采用住所地法主义国家之间的国际私法差异。 住所地法“本国法”的对称。属人法的一种。涉外民事关系主体自然人的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是用以解决人的身份关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法律冲突问题的 一项原则。 住所地法 住所地法指某人的住所地或永久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属人法的一种。国际私法中用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它始于1869年的英国判例,现适用于英联邦各国,以及美国、阿根廷、巴西、秘鲁、危地马拉、尼加拉瓜、挪威、丹麦、冰岛等国。 ☚ 住所 住所的冲突 ☛ 00004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