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价格术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价格术语terms of price又称价格条件。表明国际贸易中商品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的概念。通常用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如F.O. B. 表示离岸价格,C.I.F. 表示到岸价格,C.&.F.表示成本加运费价格等。国际商会1953年制订,1974年和1980年又补充修改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对14种价格术语的定义作了解释,明确规定了每种价格术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些规定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被视为国际惯例而广泛采用。 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亦称“价格条件”。指国际货物买卖中用以确定货物单位价格的计价条件。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运输保险事业的发展,改变了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双方当面交货、付款的办法,使得买卖中的货物交付、风险转移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三者不一定同时实现,从而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了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双方的关系,就产生并发展了“条件”。为使“条件”得以统一解释,有关组织专门制定了解释条件的通则,对当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14个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参见《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价格法 合伙合同 ☛ 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Terms ofPrice亦称“价格条件”。用固定的术语来表示不同的价格构成。它是在国际贸易的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同的价格术语划分了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的界限。如商品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各项费用由谁承担; 商品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各项工作由谁负责; 商品从启运地到目的地,如遭受损失,由谁承担。价格术语是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由此而引起的一系列费用、责任、风险贯穿了交易的始终。价格术语随着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并由国际贸易的特点所决定。由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的 责任、费用、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不同,而出现了各种类型的价格条件,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价格术语,成为国际贸易的专门用语。使用价格术语,是进出口交易中的一个重大特点。 ☚ 商品交易所 价格条件 ☛ 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用简短的概念或缩写的英文字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责任、风险、费用的划分、交货地点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 《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解释了13种价格术语,按照卖方履行交货的地点、承担运输、保险、出 (进) 口报关等手续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转移界限的不同,将其分为E、F、c、D四类。E类,也称启运价格术语。卖方在自己的地点 (包括工厂、仓库) 交货给买方。该类术语只有工厂交货价EXW一种。F类,也称主要运费未付价格术语。卖方必须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该类价格术语有: (1) 货交承运人价FCA; (2)装运港船边交货价FAS;(3)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C类,也称主要运费已付价格术语。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但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该类价格术语有: (1) 成本、运费在内价CFR; (2)成本、保险费、运费在内价CIF; (3)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PT;(4)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D类,也称到达价格术语。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到目的地国家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该类价格术语有: (1) 边境交货价DAF; (2) 目的港船上交货价DES; (3)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 价DEQ; (4) 末完税交货价DDU; (5) 完税后交货价DDP。 ☚ 单价 象征性交货 ☛ 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指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表明贸易条件的专门价格用语。它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划分、费用负担以及应办手续的责任。它一方面标明商品价格的构成,另一方面标明合同性质。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一般都要使用它。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为F.O.B、C&F、C. I.F三种。 ☚ 出口检疫 离岸价格 ☛ 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亦称“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商品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界线的简短概念。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其标准形式是简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例如: F.O.B.中译文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指定装运港)。价格术语是多年国际贸易实践的结果。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居两国,相距遥远,进出口商品往往需要经过长途辗转运输,办理各种手续和支付多种费用,如: 洽租运输工具、装卸货物,办理货运保险、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报关纳税,支付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关税及其他捐税和各项杂费等。同时,商品还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风险。有关这些责任由谁承担、费用由谁支付、风险如何划分、货物所有权在何时何处发生转移,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及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予以规定。价格术语就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有了适应各种需要的价格术语,买卖双方只需磋商选择何种价格术语,而不必就包含在价格术语中的双方应负担的责任、费用、风险进行讨论。因此,价格术语的存在对于简化磋商内容、缩短交易过程和节省业务费用都有着积极意义。价格术语不是价格,而是与价格有密切关系的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条件。价格术语不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不同,因此商品价格也就不同。从这个意义上看,价格术语反映着价格构成。价格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价格术语一旦确定,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都必须与之适应。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以合同规定的价格术语确定合同的名称性质,如F.O.B.合同等。价格术语种类很多,根据交货地点,可将其归纳为三大类: (1) 内陆交货价格术语。即卖方在出口国内陆某约定地点完成交货义务,如矿山交货价等。(2) 装运港交货价格术语。即卖方在出口国的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如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等。(3) 目的地交货价格术语。即卖方在进口国的港口或内陆约定地点完成交货义务,如目的港船上交货价等。价格术语的广泛使用始于19世纪初。 ☚ 国际市场价格 国际贸易术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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