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反映仲裁活动客观规律的、规范仲裁机构各种活动的法律规范。在我国,仲裁法主要是指1994年8月31日颁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包括八个部分: 总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仲裁机构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仲裁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次,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而且应当事人的要求,裁决可以不写事实和理由,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利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最后,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